近日,从山东省工商局获悉,山东省进一步放宽了家庭农场登记要求,今后,不再限定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农村户籍。
据了解,为支持、促进和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2013年5月省工商局出台《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此后,这一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迅速发展。截至目前,全省各级工商机关登记家庭农场4.8万户,从组织形式看个体工商户约占82.5%,个人独资企业占16.2%,公司等组织形式占比较小。
为进一步扶持涉农市场主体发展,日前,省工商局会同省农业厅对原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出台了《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了家庭农场登记要求,不再限定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农村户籍,允许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或生产经营者。
“此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一部分返乡创业人员有热情、有技术、有资金,但因为已不再是农村户籍被挡在了家庭农场创办者范围之外。”省农业厅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为改变这一状况,也为了顺应当前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趋势,山东省不再将“农村户籍”作为家庭农场经营者登记的硬性条件。
新管理办法还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对照商事制度改革登记便利化要求,对家庭农场登记组织形式、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提交材料、年报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