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对方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哪些情况适用于财产保全措施?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之所以离婚,大多数在情感上已经完全破裂,双方不但没有夫妻之间的感情,反而均视对方为仇人一样。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出于报复对方或者全部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也屡见不鲜。那么,作为救济措施,应当怎么办呢?可以通过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来进行防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所谓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而采取的诉讼上的保护性措施。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隐藏、处分、转移,从而导致对方在法院判决后分割共同财产时使判决变为一纸空文的情况并不鲜见。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如果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产生危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时,在情况紧急、迫在眉睫时,另一方当事人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他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适用财产保全措施也有限制:诉讼财产保全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时,一般不发生判决不能执行的危险,不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