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村委会 » 合作资讯 » 正文

大连法律咨询解析离婚共同债务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14  浏览次数:85129
内容摘要:对方伪造债务怎么办?什么样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什么样的债务属于一方个人债务?都有哪些法律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关于夫妻
 对方伪造债务怎么办?什么样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什么样的债务属于一方个人债务?都有哪些法律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是很常见的问题,也是关系到离婚案件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确实有恶意制造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发生,对此各地判决也有所不同。
大连法律咨询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包括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夫妻购置家庭用品、修缮房屋及为支付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等。
所谓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了个人的需要单独所负的与双方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一般包括: 男女婚前各自所负的债务;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进行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
那么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法律规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大连离婚律师             
这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及一方个人债务认定的最新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第二,在债权人对夫妻二人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话,该方必须负责举证证明其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也就是说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一,在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门槛比较高,对于主张一方的举证责任要求比较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很少。第二,在债权人对夫妻二人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在该条规定中,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基本原则,只有两个排除因素:第一,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第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除此之外,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一般情况。司法实践中,也多如此判决。
另外,必须注意一点的是,不论是法院判决还是双方协议,夫妻共同债务的归属只是对于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并不能约束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即便是在双方离婚后,债权人也都可以把夫妻二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至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大连法律咨询解析离婚共同债务问题”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60714/51875.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