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正文

多部印发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05  来源:人民日报  浏览次数:81664
内容摘要:  休耕不是让土地荒芜,而是采取保护性措施,从根本上提升我国耕地地力水平,加强耕地质量保护,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近日,
   休耕不是让土地荒芜,而是采取保护性措施,从根本上提升我国耕地地力水平,加强耕地质量保护,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近日,农业部会同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印发了《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方案》,提出在部分地区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力争用3—5年时间,初步建立耕地轮作休耕组织方式和政策体系。这是中央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也是我国主动应对生态资源压力、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国粮食连年增产,农业稳定发展,但长期粗放的农业发展方式也让我国面临着资源环境的多重挑战。农业资源过度开发、农业投入品过量使用、地下水超采以及农业内外源污染相互叠加等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日益凸显,这让生态修复治理成为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农业以土而立。对农业的生态修复而言,耕地保护是最关键的部分。由于人多地少,资源禀赋不足,我国对耕地、水等资源要素的长期超强度利用,大大消耗了耕地的生命力。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粮食生产一年两熟,南方多地一年三熟,土地长期高负荷运转,影响了粮食持续稳产高产。此外,耕地退化和污染现象也逐年扩大,东北平原耕地“隐性流失”加剧,原本富含有机质的黑土层越来越薄。让不堪重负的耕地休养生息,用地养地相结合,在部分地区推进耕地休耕轮作势在必行。

  当前推进耕地轮作休耕,时机比较成熟。现阶段国内外市场粮食供给充裕,国内粮食仓储日益吃紧,粮食收储财政压力增大,利用这一时机推进耕地轮作休耕,不仅能够保护耕地资源、巩固提升粮食产能、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还有利于平衡粮食供求矛盾、稳定农民收入、减轻财政压力。

  从技术上讲,我国有着悠久的轮作种植传统。最早的农书《齐民要术》中就提到了作物轮作的必要性。轮作是顺应自然规律的选择,可以调节土壤理化性状、改良土壤生态;休耕则能通过用地养地相结合,保护和提升地力,增强粮食和农业发展后劲,从而实现真正的“藏粮于地”。此外,耕地轮作休耕,也有利于我国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增加紧缺农产品供给,满足多元化消费需求,全面提升农业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

  但是,推进耕地轮作休耕,事关13亿多人的吃饭问题,必须审慎对待。如何让试点不走样、让好的政策设计真正落到实处?要正确认识耕地轮作休耕,需要明确几个原则。首要原则就是“巩固提升产能,保障粮食安全”。开展这项试点,要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影响农民收入为前提,休耕不能减少耕地、搞非农化、削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急用之时粮食能够产得出、供得上。休耕不是让土地荒芜,而是采取保护性措施,要坚守耕地保护红线,提升耕地质量,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

  其次,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能让农民利益受损失。这次试点,强化了政策扶持,建立了利益补偿机制,对承担轮作休耕任务的农户给予必要补助,确保不影响试点农民收入。同时鼓励农民以市场为导向,调整优化种植结构,拓宽就业增收渠道。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推进耕地轮作休耕,除了试点的600多万亩耕地,我们的目光还应投射到更广袤的田野上。只有从根本上提升我国耕地地力水平,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真正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才能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王宇新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多部印发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方案”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60705/51808.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