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国内动态 » 正文

国土部长发表文章称要尊重农民意愿及维护农民权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08  来源:新农  浏览次数:82263
内容摘要:  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兼任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在《人民日报》上发表文章,畅谈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安徽小岗村重要讲话后
   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兼任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在《人民日报》上发表文章,畅谈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安徽小岗村重要讲话后的体会。他在文章中说要尊重农民意愿,进不进城、退不退地,把选择权交给农民;同时要维护农民权益,始终把保障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小岗村农村改革座谈会发表的重要讲话,纵观历史、放眼未来,立足实际、直面问题,深刻阐述了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新思想、新理念、新要求,为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村发展、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指明了方向、划清了底线、明确了重点,是做好新形势下“三农”工作的根本遵循。特别是总书记关于深化农村改革仍然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为主线的精辟论述,对于搞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做好土地管理各项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国土资源系统把学习贯彻总书记这一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扎实有效地促进“三农”工作健康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这一重要论述,揭示了农村改革的本质,抓住了“三农”工作的要领,反映了我们党对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规律性认识的升华。

土地问题始终与江山社稷和民生福祉息息相关,始终与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紧密相连。我们党在革命时期关于土地改革的主张,深得亿万农民的拥护,成为革命成功的关键。新中国成立以来,什么时候土地制度和政策顺应民意、符合民情,什么时候农村社会生产力就得到解放和发展,国民经济就得到健康持续发展。当年小岗村18户农民发起大包干,将自身利益与土地经营效益紧紧联结在一起,大幅度提升了土地生产力。在大包干等农业生产责任制基础上形成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成为我国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我们党农村政策的重要基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化农村改革,最大的政策,就是必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真正让农民吃上“定心丸”;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有利于更好坚持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更好保障农户对土地的承包权,更好用活土地经营权,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坚持把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作为推进改革的主线,是对农村改革成功实践的科学总结,也是对我国土地基本国情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深刻把握。

深化对农民和土地关系的认识,必须进一步增强做好国土资源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一要更加注重尊重农民意愿。土地是农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任何时候不要随便动农民的土地。要有足够的历史耐心,放在历史大进程中审视,一时看不清的不要急着去动,进不进城、退不退地,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可以示范和引导,但不能搞强迫命令、不刮风、不一刀切。二要更加注重维护农民权益。土地是“财富之母”,是农民最大的财产,农民小康不小康,关键看收入,包括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要始终把保障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对于进城农民,应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增加财产性收入,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三要更加注重守住底线。土地制度是国家基础性制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事关重大,必须审慎稳妥推进。“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四个不能”,是不可逾越的红线,是必须坚守的改革底线,是我们避免犯不可挽回错误的政治保证。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国土部长发表文章称要尊重农民意愿及维护农民权益”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60608/51546.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