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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壤危机的治理迫在眉睫 关乎国人的生存命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03  来源:东方  浏览次数:82839

  此外,我国专门的土壤污染管理机构缺失,土壤环境监管能力薄弱。王树义介绍,多年来,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中几乎都未设立专门的土壤环境保护或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机构。直至今年3月,环保部才专门设立了水、大气、土壤三个环境管理司。

  更重要的是,土壤环境标准体系不健全。目前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主要适用于农用地的土壤环境管理,适用于建设用地的土壤环境标准缺失。什么样的土壤属被污染、不适合人居住的,什么样的土壤是必须要修复的等等,没有一个权威的说法。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我国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存在三个主要问题:一是适用范围小,仅适用于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不适用居住、商服、工业等建设用地的评价;二是项目指标少,仅规定了8项重金属和2项农药残留指标;三是全国“一刀切”规定不能反映区域差异,部分指标限值不尽合理。

  保护未受污染土壤环境质量,应制定实施土壤环境背景值标准;管控土壤污染风险,应制定实施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标准;保障污染土壤安全利用,应开展风险评估,制定针对特定污染土壤的修复标准。而这些,在土壤污染管理上几乎是空白。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环保部了解到,在土壤标准方面,目前需要制修订的标准至少有五项:制修订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替代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修订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修订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制订可降解农用地膜标准,修订农用地膜、农药包装标准;完善土壤中污染物分析测试方法;分类研制一批土壤环境标准样品。

  避免照搬气水污染治理思路

  《土十条》出台后,有环保专家对记者表示,“其实,叫《土壤污染防治初步行动计划》更为贴切。因为与大气污染、水污染相比,目前土壤污染的具体情况谁都说不清楚。”

  也正因为如此,“摸清底数”成为土壤污染管理和防治的首要任务。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05年至2013年,该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面积约为630万平方公里,其中,耕地调查精度为8公里×8公里,林地、草地调查精度为16公里×16公里,未利用地调查精度为32公里×32公里。

  “总体而言,现有各项调查的精度难以满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的需要,需进一步提高调查精度。”这位负责人说,为此,《土十条》提出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摸清土壤污染底数,为深入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基础支持。

  

 

  “底数不清”的原因还在于没有一个统一的国家层面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目前除环保部门外,开展土壤监测的部门还有农业、国土部门。环保部门开展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以农用地、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状况为主,农业部门以耕地地力为主,国土部门以测定土壤中矿物元素及其他无机指标为主。

  相比之下,环保部的土壤监测更细一些。目前,环保部正在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建设,在全国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基础点位和风险点位。其中,基础点位布设以耕地土壤为主,覆盖我国东北平原主产区、黄淮海平原主产区、长江流域主产区、汾渭平原主产区、河套灌区主产区、华南主产区和甘肃新疆主产区等七大粮食主产区。

  风险点位布设覆盖工矿企业周边、设施农业集中区、污灌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其中,京津冀区域以城市“退二进三”遗留遗弃场地为重点,珠三角地区以化工、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企业为重点,湘江流域和西南地区以重有色金属、磷矿等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为重点。

  “应该将土壤保护确定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王树义说,保护土壤就是保护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生态部(土壤环境保护中心)主任王夏晖研究员认为,在解决土壤污染问题时,要避免照搬大气、水污染治理思路和技术路径,需要考虑土地利用类型、污染程度、污染物类别、技术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土壤污染管理和防治思路,将风险管控贯穿始终。

  王夏晖说,所谓风险管控,就是要按照不同土地用途分别界定。对农用地而言,风险管控就是指通过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种植结构调整,以及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等措施,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耕地得到安全利用;对建设用地而言,风险管控则是指通过对污染地块设立标志和标识,采取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或划定管控区域,限制人员进入,防止土壤扰动,以及通过用途管制,规避随意开发带来的风险。

  此外,对位于部分农产品主产区、人口集中聚居区周边的工矿企业,应实施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企业,甚至要采取退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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