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日前在黑龙江考察调研时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带动农户增加收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组织形式,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把合作社进一步办好。笔者认为,办好合作社关键要提高发展质量,改变以往追求数量、忽视质量的倾向,帮助合作社与农民建立紧密型的利益联结机制。
农民合作社是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矛盾而出现。近年来,合作社发展迅猛,以每年20万个以上的速度增加,目前总数已超过150万个,覆盖全国四成以上的农户。合作社集新型经营主体与传统农户于一身、融生产与服务为一体,在带动农民增收、创新农业经营方式、推动农村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随着农民对合作内容、领域、方式的需求多元化,合作社的形式日益多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和集体资产折股量化的社区股份合作社方兴未艾,一些地方还出现了劳务合作社、物业合作社,在人的合作、生产合作的基础上实现了土地、资产、技术等要素的合作。不少合作社在生产销售同类农产品的基础上开展多种经营,发展信用合作、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收获了技术进步与产业融合的红利。
但数量增长、形式多元的背后所隐含的小、弱、假等情况也十分突出。一些企业领办农民合作社,只是加挂了个合作社的牌子,只为享受国家对合作社的政策优惠,套取补助资金,成了“挂牌社”;有的合作社以村组干部家庭成员凑人数而成,没有按章程运作,没有实现统一经营,成为“空壳社”;有的合作社没有执行“一人一票”等基本原则,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成了摆设,运营和利润分配往往是理事长一人说了算,成了“一人社”。
为何会发生以上情况?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合作社发展初期,一些业务指导部门重数量轻质量、重建设轻指导。一些地方提出要实现合作社的行政村全覆盖,催生了大量合作社,不少成立后无法正常运转;加之,我国农民没有合作制的历史传统,上世纪的农业合作化运动走了一些弯路,也造成了部分农民的困惑;此外,不少农民向往合作,却不会搞合作。在起步阶段,农民大多对合作制的基本原则不熟悉,往往从眼前利益出发来处理合作社内各种关系。
因此,扶“强”合作社的第一步是建立规范的合作制产权关系。这要求农民入社或现金认购股金或让渡产品销售权,以取得社员资格。他们在统一生产、统一销售的同时,也将获得产后利润。在此基础上,增强为农服务性,对外追求盈利,对内追求非盈利,才能真正体现合作制精神,成为“风险共担、利益同享”的利益共同体。
农民是合作社的主人,合作社的组织、运营是社员自己的事。但政府部门有责任引导、帮助合作社按照合作社法的要求建设和经营。扶“强”合作社就要帮助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的分配和监督机制,使入社农户共同享受合作利益,增强凝聚力。
目前针对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已相对完善,今后重点要出台促进其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应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等扶持力度,鼓励其拓展合作领域,通过开展内部信用合作解决成员资金缺乏问题,通过进入农产品加工、流通领域让农民分享更多增值收益,通过合作社之间的再联合增强整体对外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