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正文

发展特色产业促进精准脱贫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农民日报  浏览次数:81900
内容摘要:  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审定,近日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银监会、
   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审定,近日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银监会、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促进精准脱贫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发展特色产业是提高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的根本举措。产业扶贫涉及对象最广、涵盖面最大,易地搬迁脱贫、生态保护脱贫、发展教育脱贫都需要通过发展产业实现长期稳定就业增收。当前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总体水平不高,资源优势尚未有效转化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成为农村贫困人口增收脱贫的瓶颈。做好产业扶贫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我们的光荣职责和神圣使命,对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的重大部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意见》强调,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切实按照中央脱贫攻坚的战略部署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紧紧围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脱贫,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和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快培育一批能带动贫困户长期稳定增收的特色优势产业。要坚持聚力到户、受益精准,因地制宜、产业精准,科学设计、项目精准,保护生态、绿色发展,帮贫脱贫、联动联考。力争到2020年,贫困县扶持建设一批贫困人口参与度高的特色产业基地,建成一批对贫困户脱贫带动能力强的特色产品加工、服务基地,初步形成特色产业体系;贫困乡镇、贫困村特色产业突出,特色产业增加值显著提升;贫困户掌握1-2项实用技术,自我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意见》明确,重点从八个方面推进产业扶贫。一是科学确定特色产业。科学分析贫困县资源禀赋、产业现状、市场空间、环境容量、新型主体带动能力和产业覆盖面,选准适合自身发展的特色产业。二是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积极发展特色产品加工,拓展产业多种功能,大力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和森林旅游休闲康养,拓宽贫困户就业增收渠道。三是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带动作用。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在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与贫困户建立稳定带动关系,向贫困户提供全产业链服务,提高产业增值能力和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能力。四是完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开展股份合作,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可以折价入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集体收益分配权;有关财政资金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五是增强产业支撑保障能力。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积极培育特色产品品牌。加快有关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加强贫困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养。六是加大产业扶贫投入力度。各级各类涉农专项资金可以向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倾斜的,要加大倾斜力度。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种养业的,扶贫部门应会同农业、林业等部门加强指导。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一步加大对产业精准扶贫的支持力度。七是创新金融扶持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符合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地方积极创新金融扶贫模式。八是加大保险支持力度。积极发展特色产品保险,探索开展价格保险试点,鼓励保险机构和贫困地区开展特色产品保险和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意见》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建立产业精准扶贫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各省(区、市)明确由农业、扶贫部门会同相关产业部门共同推动产业扶贫工作,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主体责任。要组织规划编制,组织编制省、县两级产业精准扶贫规划,科学设计项目,明确带动主体,确保贫困人口精准受益。要建立调度机制,建立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与产业脱贫信息报送制度,动态跟踪、及时更新产业扶贫信息,实现精准化管理与考核。要加强督查考核,建立产业扶贫县域考核指标体系,开展联合督查、行业督查、第三方评估,把产业精准扶贫工作督查结果作为对各地脱贫攻坚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王瑾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发展特色产业促进精准脱贫”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60527/51412.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