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夏交替,正是农药喷洒高峰期,而由于不规范作业导致的事故近年来也是屡屡发生。农药是杀虫除草、保证农作物健康生长的重要手段,但农药本身又含有危害成分,对人类和其他动物构成威胁。因此,国家对于生产、销售、使用农药作了严格、细致的法律规定。如果违反了这些法律规定,轻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者就要受到刑事制裁。
在本期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刘某为防止看护的农场树苗被啃食,把玉米用农药浸泡后放在看护范围并竖起警示牌,却没想到数十只羊被刘某放置的玉米毒死,最终,法院以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其刑罚并且附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所谓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就是指过失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上述案件中,刘某虽然并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在客观上放置了毒玉米并造成他人财产的重大损失,因而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在本期山东青州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庞某则是为了防止地蛆啃食自己种植的山药和胡萝卜,将高毒农药甲拌磷用在了自家耕地里,被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庞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所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从刑法理论来看,该罪为行为犯,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果以上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量刑时作为量刑情节适用。
农药关乎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决不能掉以轻心。在强化管理监督的同时,必须加大打击制裁力度,确保百姓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