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国内动态 » 正文

能杀虫草亦可毒人 农药作业不可任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5-24  浏览次数:81717
内容摘要:    春夏交替,正是农药喷洒高峰期,而由于不规范作业导致的事故近年来也是屡屡发生。农药是杀虫除草、保证农作物健康生长的
   

 

  春夏交替,正是农药喷洒高峰期,而由于不规范作业导致的事故近年来也是屡屡发生。农药是杀虫除草、保证农作物健康生长的重要手段,但农药本身又含有危害成分,对人类和其他动物构成威胁。因此,国家对于生产、销售、使用农药作了严格、细致的法律规定。如果违反了这些法律规定,轻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者就要受到刑事制裁。

  在本期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刘某为防止看护的农场树苗被啃食,把玉米用农药浸泡后放在看护范围并竖起警示牌,却没想到数十只羊被刘某放置的玉米毒死,最终,法院以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其刑罚并且附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所谓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就是指过失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上述案件中,刘某虽然并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在客观上放置了毒玉米并造成他人财产的重大损失,因而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在本期山东青州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庞某则是为了防止地蛆啃食自己种植的山药和胡萝卜,将高毒农药甲拌磷用在了自家耕地里,被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庞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所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从刑法理论来看,该罪为行为犯,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果以上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量刑时作为量刑情节适用。

  农药关乎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决不能掉以轻心。在强化管理监督的同时,必须加大打击制裁力度,确保百姓生命财产安全。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能杀虫草亦可毒人 农药作业不可任性”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60524/51379.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