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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摆脱农业当前发展困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5-16  来源:贵阳  浏览次数:82506

  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的途径

  扩大经营规模,必须加快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经营权流转有5种方式,各有利弊。要提倡、鼓励转让这种流转方式。

  要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实现规模化经营,必须加快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把土地从小农手里流转到新型经营主体手里。

  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承包经营权流转“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及互换、入股、转包、出租和转让5种流转方式。

  互换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田块承包经营权的交换。互换可以将分散的小块承包地并成大块,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但是经营规模受制于农户承包地的总量。总量少,全国平均每一农户才7亩地(2009年调查,集体所有耕地18.14亿亩),互换对扩大经营规模的作用有限。

  入股并不流转承包经营权,只是将承包经营权证劵化为股权,把土地经营的权能交给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的经理,由经理统一经营土地,而承包人坐享股权分红。这种流转方式的经营规模取决于加入股份合作社的人数。而承包人是否愿意加入股份合作社,则要看承包人对经理经营能力的信任和获得分红的保障程度,不能强迫农民入股。

  转包是将承包经营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亲戚朋友。因是熟人,承包方不收或收少量租金或粮食(实物地租),流转期限一般在农民工返乡时一年一定,有口头协议,没有正规的流转合同。这是农民自发创造的模式,简单易行,但受让户对收益预期不强,不会致力于提高产量。

  出租是将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或企业。一般采取市场交易方式,有流转合同,租金较高,期限由双方协商议定,但不能超过剩下的承包期。承租人可以是农民中的种粮大户、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即所谓“新型经营主体”。土地经营规模大小取决于承租人的经营组织能力。所谓适度经营规模的适度,要由承租人来定。

  转包和出租都不改变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承包人不放弃承包经营权。

  转让则是承包人将承包经营权交还发包人,承包人与发包人脱离承包关系,由发包人与新承包人另行签订承包合同,规定承包期限和租金等各自的权利义务,建立新的承包关系。

  目前中央提出的“三权分置”:落实土地所有权,而将承包经营权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包裹为“经营权”,出租给经营人(承租人),而承包人保留的“承包权”,实际上是保留了剩余索取权,即收取地租的权利。“稳定承包权”是稳定了承包户的剩余索取权。承包人成了新型“二地主”,可以凭藉剩余索取权,年年提高租金,将经营人取得的规模经济效益转化为租金,收入囊中。这就是土地租金年年上涨的奥秘所在。承包人收取的租金就是经营人的土地成本。成本增加而还要有适当利润,就迫使经营人将耕地非粮化、非农化。现在承包地的租金已经涨到一亩500至1000元以上,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大量发生。这决不是农业之福。

  所以在5种流转方式中,对扩大经营规模最有利的是转让。现在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的还是少数,应大力提倡鼓励、政策引导。

  积极推行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引导农民转让承包经营权,助推农业规模化和农业现代化

  政府要做好政策引导,让农民自主、自愿地选择对自己最合适的流转方式。为此,必须同步实行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农业经营规模化和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是使农业摆脱困境,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根本途径。

  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流转方式,农民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这是其产权中处分权的体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愿”原则,就是要由农民自主选择流转与否和选定流转方式。政府可以政策引导而不能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推行承包经营权流转,越俎代庖,拔苗助长,损害农民的权益。

  农民也是精明的理性经济人,都要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承包地,对于农民,具有财产效用、生产效用、保障效用、文化和心理安全效用(张学敏,1914)。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其土地利益的重置。当进城打工的收益预期超过其承包地的生产效益时,便转包、出租其承包经营权,进城打工,但保留其承包经营权。只有当进城落户,取得的财产补偿收益、就业收益、享受城市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的利益超过其持有承包地的全部效益时,才会放弃、转让其承包经营权。所以,要使承包户乐意转让其承包经营权,必须保证承包户能得到大于其承包地全部效用的利益。

  犹如日本,土地、房屋自由买卖,人口能自由迁徙,进城能得到保障性住房,子女即时入学,享受全民社会保障。1955—1975年平均每年有72,5万农民进入城市从事非农产业,“农民工”占就业人数的64%(董小君2015)。尽管人多地少,总人口平均耕地只有0.044公顷(0.66亩),比我国少得多。在进入后工业时代的1984年每一农户平均有耕地1.07公顷(16亩),水稻经营规模户均0.59公顷(8.8亩),比1960年扩大1.1倍,谷物收获面积单产5901公斤/公顷(393公斤/亩),农业劳动生产率高,城乡收入差距小,农业进入现代农业行列。

  所以,要实现农业经营规模化、现代化,必须同步实行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须要相互联动。

  我国十八大以来推行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以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行居住证制度,使获得居住证的居民能够享受与城市户籍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中央还一再发布加快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令,给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加快农业现代化送出许多利好消息。

  然而现实中,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还有许多梗阻。一是许多城市不能为农民工提供其住得起的廉租、廉价房。二是地方政府财力不足或是有钱而不愿意朝这方面投,教育、医疗资源短缺,不能为农民工及其子女提供教育、医卫的公共服务和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三是只注意了在城市中稳定就业、长期居住的农民工的市民化;不注意进城初期,在城市和农村间、不同城市间漂泊的农民工的市民化。这部分农民工数量很大,在北京市2013年800万外来人口中居住时间半年以上、不到5年的占到6成;没有这部分农民工,又哪来稳定就业、长期居住的农民工。四是从小到大、梯级递进的户籍改革次序与农民工的流向不契合,大城市、特大城市聚集的农民工多,户改反要推后。尤其是特大城市,把控制人口与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对立起来。城市是二三产业及其劳动人口(包括抚养人口)的集聚地。有多少产业就有多少人口。控制人口要控制产业,疏散人口要疏散产业,以业控人。不能规定一个门槛很高的积分落户制度,只吸收高档人才,而把已经稳定就业、长期居住的低端外来人口拒之门外,甚至用以房控人、以学控人、以证控人等手段,把居住和纳税不足5年、但恰为城市生活必需的低端外来人口挤出城市。这就大大违背加快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宗旨了。

  因此,当前需要克服种种阻力,更加积极的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办法是有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资金不足,可以采取国家、社会、市场合作的办法,将“小产权房”合法化、开放农村宅基地入市、兴办民办学校医院等,来解决农民工的住房、教育、医疗问题,不必都用国家投资的保障房、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包揽下来。办法是有的,只需要解放思想来采用它。

  总之,要千方百计克服障碍,积极推进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承包经营权流转,实现农业经营规模化、现代化。这才是摆脱农业发展困局、保证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根本途径。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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