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要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资金问题一直是制约扶贫发展的瓶颈,要实现脱贫目标打赢脱贫攻坚战,必须创新财政涉农资金的供给机制,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率。
之所以在贫困县开展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是因为贫困县涉农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过各种问题,影响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往一些省份的扶贫项目采取自上而下下达指令的方式,不是自下而上汇报项目需求。在扶贫资金使用中,限定了扶贫资金的申报范围,而省级划定的范围并不一定符合基层发展需要。省级扶贫项目规划追求的规模效应与“精准扶贫”思路存在矛盾。除此之外,在以往条块式涉农资金管理中,县级实施项目受上级文件和制度的制约,资金使用的选择由上级部门决定,项目资金审批较为繁琐。由于审批的程序较多,影响扶贫项目实施时间。如果项目没有按计划进行,扶贫资金就不能使用,在审计时会被认为财政扶贫资金结余,影响扶贫实施部门未来项目的申报。涉农资金管理的各部门不能有效联结,导致工作效率低。
在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有利于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但在新的政策下,贫困县也会面临新的问题。在贫困县试点过程中,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应该注意有放有抓。放,指的是在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使用中,应进一步根据贫困村、贫困户的需求,提高资金使用的灵活性。抓,指的是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后,应通过创新方式进一步加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审计和惩罚力度。
为贫困县涉农资金“松绑”,首先要减少资金使用中的行政指令。在减少上级政府对贫困县涉农资金使用行政干预情况下,贫困县也应该减少对贫困村、贫困户项目制定和实施的干预,应由贫困村、贫困户决定实施项目的类型和优先序。这样能够做到各贫困村、贫困户根据自身自然发展条件和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项目,发挥涉农资金更大的作用。各贫困村的项目到县级备案,县级加强对贫困村项目的指导和监管。
其次,要探索涉农整合资金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贫困县实行精准扶贫过程中,会面临扶贫工作量大和政府扶贫部门力量不足的矛盾。而县级扶贫部门的工作人员有限,即使涉农财政资金进行了统筹整合使用,解决了资金问题,但扶贫部门仍难以应对大量的精准扶贫、到村到户工作。可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情况下,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由社会力量参与精准扶贫项目的实施。县级扶贫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发包和对实施主体的监督考核。这样可以充分发挥社会扶贫力量参与到精准扶贫工作中,解决精准扶贫工作量大和县级扶贫力量不足的矛盾。
第三,要在更大范围内探索涉农资金资产收益扶贫的方式。贫困县在能够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但在扶贫中仍面临农村贫困人口自主创收能力有限的问题。例如,丧失劳动力而无法劳作的贫困户、或者人力资本水平低或能力差的贫困户,都难以有效利用涉农资金。贫困县可探索将整合的涉农资金作为贫困人口的股份,参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和收益分红,增加贫困户的财产性收入。
虽然进一步增强财政涉农资金的统筹整合、加大资金使用灵活性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但贫困县也会面临资金使用权力滥用、腐败问题多发的可能。因此,在进一步为涉农资金使用“松绑”的情况下,还应进一步加大监督、审计、惩罚力度。
在使用扶贫资金的过程中,可以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加强资金使用的信息公开。贫困县各级有关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公开。相关部门应拓宽信息公开的渠道,利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微博政务号等渠道公开资金使用信息。其次,要构建贫困农户参与式监测监督制度。贫困农户是扶贫工作的受益主体,在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使用中,应引导贫困户参与资金监管。在涉农资金整合使用中,贫困户应参与计划实施项目的讨论。在项目实施中,应实行贫困户参与监测的方法。在项目结束后,应借鉴《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的思路,将贫困户“群众满意度”作为涉农资金精准帮扶效果的考核指标。最后,要加大涉农资金使用的审计和惩罚力度。审计、纪检部门应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领域的审计和监督问责工作,多渠道收集问题线索,以零容忍的态度快速查处涉农资金腐败问题,加大惩罚力度。纪检部门要利用相关媒体通报曝光涉农资金腐败案件,确保贫困县相关干部不能贪、不想贪、不敢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