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正文

不断加强涉农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引导和规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4-27  来源:农民日报  浏览次数:81221
内容摘要:  互联网金融作为正规金融有效补充和创新动力,需要站在服务更广泛农民的角度、推出更高的技术角度、提供更多样的产品角度,惠
   互联网金融作为正规金融有效补充和创新动力,需要站在服务更广泛农民的角度、推出更高的技术角度、提供更多样的产品角度,惠及三农发展。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扎紧制度笼子,整顿规范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和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当前,三农领域互联网金融正在加速发展。如翼龙贷推出的三农融资产品到2015年已累计发放150亿元,受益农民超过20万户;2014年京东推出针对农户的低成本贷款“京农贷-养殖贷”和“乡村白条”;最近,苏宁云商也整合金融服务板块,大力推动发展农村电商。互联网巨头纷纷下沉农村,布局农村金融的一片蓝海。对于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说,深入农村的意义既是为了自身持续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空白。

  一直以来,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的延伸,在推动普惠金融体系更完善、更有效的同时也倒逼传统金融机构更好为三农事业服务。但是由于监管环境相对宽松,一些不负责任的P2P、线下理财平台野蛮生长而爆发大规模跑路倒闭。据统计,自2011年P2P网贷平台上线以来,截至2016年3月,国内累计成立的P2P理财平台达3984家,已有1523家公司倒闭或者跑路,不仅对行业造成影响,更对很多农民家庭造成巨大灾害。其中涉及上百万人,超过千亿的资金,人均损失10万元。真正的P2P是通过网络手段帮助有钱的人出借给借款人,是投资端对借贷端,是纯粹的信息撮合匹配平台,而被调查的相关企业本质都不是P2P,事实上都是行使非法集资的勾当。

  去年,银监会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发挥市场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推动互联网金融平台合法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当前,随着涉农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从三个方面开展加以规范引导。

  首先要全力推进涉农互联网金融合规化、标准化的发展。对于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条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给予政策性扶持,对于不合规发展的平台和产品一定要规范直至解散,让广大投资者和借款人享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期盼更多的企业能够加入到互联网金融事业,与正规金融机构采取错位竞争战略,为三农事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和信息服务。但是,涉农互联网金融企业首先要做到合规化、标准化发展。

  其次要从服务于最广大农村和农民的需求出发,将满足农民金融需求和服务产业升级纳入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重点工作。三农领域互联网金融机构与组织要正大光明的借助移动互联的高速发展,推出适合农业供给侧产业结构调整的金融产品,把移动互联技术、智能手机平台等跨越式技术发挥最大的功能。同时,随着农村居民经济收入的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这就需要各个平台持续不断推出多种产品和服务。

  最后要从加强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入手,强化平台管理,强化信息安全。从事农村互联网金融需要开展知识培训工程,学习传统服务模式,并积极应用包括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构建适合农村特色的线上线下相结合服务模式。还可以积极推广利用村里的小卖部,小商贩进行代理搜集信息,打造区域性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提高互联网服务的广泛性和畅通性,提升金融服务的宽度、深度。同时积极应对农业现代化产业链上下游主体联系将日趋紧密的现状,逐步将产业链金融模式作为三农领域互联网金融服务的重要抓手,整合生产者、组织者、加工商、流通商、销售商的力量,在更好地保证产品质量的情况下,避免了农村市场金融产品混杂和服务认可度低的情况,从而有效缓解新型经营主体和广大农户的金融需求。

  只有不断加强对涉农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引导和规范,农民的理财才能更安全,农村金融才能越走越宽,覆盖面越来越广,服务于经济发展的作用才会越来越明显。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金爱明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不断加强涉农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引导和规范”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60427/51131.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