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增减挂钩,对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而言,是一项含金量十足的重要措施。从各地的实践看,实施增减挂钩,既可为搬迁农民安置提供用地保障,又能为搬迁农民建新居、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扶贫产业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农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通知》明确,按照应保尽保的要求,加大对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地区增减挂钩指标支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开展易地搬迁扶贫搬迁的贫困老区开展增减挂钩的,可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充分显化土地级差收益,加大对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的支持力度。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台账,对全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进行统一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管理,核定节余指标,并上报备案。
《通知》要求,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的,实行项目区分别管理。产生节余指标的县(市)可将拆旧复垦地块和本县域内的建新安置地块组成项目区,编制项目区实施方案;使用节余指标建新的县(市)可单独编制建新实施方案,说明节余指标来源。
《通知》强调,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防止以易地扶贫搬迁为名搞“运动式”搬迁。要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土地合法权益,拆旧复垦腾出的建设用地,必须优先满足农民新居、农村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并留足农村非农产业发展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益要及时全部返还贫困地区,确保通过增减挂钩实施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的农民受益。节余指标收益,可采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指导价格,由产生指标方和使用节余指标方协商确定节余指标价格;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竞争方式确定节余指标价格。市、县级政府要加强增减挂钩资金收益统筹管理,根据不同的安置方式,按照“钱随人走、同等受益”的原则分配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