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政府对这些贫困地区和弱势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免费学前教育服务,是解决问题的重要对策。从国际上看,不仅美国、英国、丹麦、法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积极推进不同形式的学前教育免费制度,而且墨西哥、蒙古、泰国、印度、古巴等发展中或欠发达国家也积极实行分阶段和多形式的学前教育免费制度。在我国,从2007年开始,重庆市和广东省的一些地方就探索实施1年或3年的面向农村贫困留守儿童或全部幼儿的学前教育免费制度。随后,山东、浙江、江苏、陕西、内蒙古、广西、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新疆、青海、西藏、甘肃等省份纷纷实施不同范围、不同年限的免费学前教育,有力地促进了当地学前教育的普及。
上述近20个省或其市县学前教育免费制度的实施,为国家学前教育基本免费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丰富的、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与基础。所谓学前教育基本免费制度,即是在当前我国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以提升普及率为目的,按照“基本性”和“适宜性差别投入”的原则,优先对学前教育普及困难地区或人群,实施免收一定年限或项目费用的学前教育服务保障制度。
为推进新形势下实现我国“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和脱贫攻坚的战略目标,我们应该重点保障贫困地区和弱势儿童的学前教育需求,建立科学、合理的免费对象评估与选择制度,优先并重点保障广大农村、老少边穷岛地区的儿童,城镇家庭经济贫困儿童和残疾儿童等享受免费学前教育。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财政分担比例,建立免费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东部发达地区可以县级财政为主,市级财政和省级财政以奖励方式补充;中部地区可以市级财政为主,省级财政为辅,县级财政为补充;在西部欠发达地区则以省级财政为主,市级财政为辅,并加大中央转移支付力度。
同时,应当分人群、分年限、分阶段,稳步而扎实推进免费学前教育制度。在优先保障困难地区和弱势儿童的基础上,有条件地区再逐渐扩大受益对象范围。在年限上,首先确保适龄幼儿接受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为学前二年或三年免费;而在有条件地区,则可直接实施学前二年或三年免费教育。在现阶段,可主要免除保教费,随着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经费来源的不断拓展,再逐步扩大学前免费项目。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督导评估、公示与奖惩问责机制。应当将学前教育基本免费制度制定及其实施情况纳入各级政府、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及其领导的考核评估范畴,作为各地人大、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