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正文

如何更加精准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10  来源:农民日报  浏览次数:81378
内容摘要:  加快农业现代化,关键是实现农民的现代化。一方面,农村务农人员兼业化、老龄化问题突出,后备劳动力出现不想务农、不爱务农
   加快农业现代化,关键是实现农民的现代化。一方面,农村务农人员“兼业化”、老龄化问题突出,后备劳动力出现不想务农、不爱务农、不会务农的困境。另一方面不仅珠三角、长三角,老工业基地东北也频传技工短缺的呼声。围绕“谁来种地”“怎么种地”“谁来经营农村”“谁来发展农村”,全国政协委员畅所欲言,聚焦如何更加精准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献计献策。

  顶层设计,建立职业农民准入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河南农业大学副校长张全国建议政府做好顶层设计,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政策法规体系、运行管理体系、技术支持体系和质量督导体系,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浙江省委会副主委计时华认为,要加快制定统一明确的新型职业农民的职业标准,参照加拿大、德国等的职业农民准入制度设计,逐步探索将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与接受农民职业教育资格认定相挂钩,建立农业职业资格的准入制度。政府对取得资格证书的职业农民给予财政补贴、金融贷款等多项扶持政策。智力支持,整合教育培训资源

  形成农民职业教育培育体系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计时华呼吁整合教育资源,形成高、中、初“三位一体”互为补充的职业农民教育培育体系。初等职业农民培训主要是通过短期辅导、农闲夜校、网络学院等形式提供阶段性的培训课程、技术指导等非学历从业教育。中等职业农民培训主要依靠中专、农广校培训中心等对没有接受过农业教育的新农民提供较为系统的农业经营知识学历教育。高等职业培训则是依托农业类专业的高校、高职,培养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农业经营者、农业技术员及农业科研人员等现代农业人才。

  “当前,要打破过去只有高考才能上大学的界限,学历教育可以是大学生,也可以是种粮大户、合作社等推荐的人,形成独立的办学和考试方式。”全国政协委员、隆平高科常务副董事长伍跃时说。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教科院副院长胡卫建议,以区域经济和产业集群为依据,合理规划区域职业教育的发展规模和布局结构,建立专业结构优化调整机制,推动专业设置和行业需求的对接。同时,支持行业、企业发挥其在各自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中的主体作用。

  多元保障,引入“互联网+”新思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农科院果树所所长刘凤之建议,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机制,由向培训对象发放补贴的做法,向政府购买社会培训服务转变,建立以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的多元资金投入机制,引导社会优质培训资源加入培训体系。

  计时华对此也颇有同感,他认为对开展农民职业培训学历教育的学校,要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改善办学条件,对民办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通过养老医疗保险补助等方式给予更多留人优惠政策,对未升学且愿意从事农业的农村高初中毕业生免费提供农业技能培训,享受免学费、补生活费政策。同时,积极探索创设农民职业教育基金等形式,鼓励和吸引企业及个人参与到农业职业教育培训筹资中来。

  “互联网对生活的改变太大了。”张全国建议,政府应当指导和扶持互联网供应商及相关行业企业等社会机构积极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新兴市场,借助“互联网+”的强大引擎,借助智能手机、网络电视等,积极构建社会运营平台,让农民低成本、方便快捷地获取优质培训资源,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和经营等全过程的教育培训服务,从而解决农业科技推广“末梢堵塞”现象,畅通农业技术服务“最后一公里”。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刘顺意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如何更加精准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60310/37077.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