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寨镇村民王老汉与老伴于六年前先后去世,在乡下留有四间房屋及院落,院落外有一片空地,也属于王老汉的宅基地。王老汉的儿子王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大学毕业后留在砀山县城某医院工作,因此老宅一直空着。去年12月,王某老家的村里要修水泥路,需占用王老汉院落外的空地,遭到王某的反对。村委会与王某对此发生纠纷,周寨司法所主动介入参与调解。
村委会称,王老汉已去世多年,老屋也一直无人居住,可王某表示要继承他父亲的宅基地,等到年老时将老屋拆了重建,回村养老。王某辩称,其宅基地是他和父母一起从集体分得的,父母都不在了,他有权继承。经司法所调查,王某全家早已是城镇户口。
周寨司法所认为,对于宅基地,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2004年,国土部明文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与此同时,继承法也表明,子女是父母财产的法定继承人,而房屋也是遗产范畴之一。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的前提是其“村民”身份,村民首先要属于这一村集体才能取得宅基地;同时村民有的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所有权还是在村集体,村民不能随意处置宅基地。所以,宅基地不属于个人财产,也不是遗产,不能被继承。王某可以将老屋修缮并继续居住,但将来老屋倒塌或者消失后,王某作为城镇居民,无权在村里获得宅基地,也就没有权利重建、翻建或扩建了。因此,村里完全有权占用王老汉院墙外的空地修路,王某无权干涉。
经周寨司法所释法明理,王某终于同意村里占用王老汉院墙外的空地修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