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正文

农业去库存要持续稳定和提升粮食产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2-01  来源:经济日报  浏览次数:81211
内容摘要:  与工业领域不同,农业去库存一定要建立在稳定和提升粮食产能的基础上,一旦市场有需求,就能及时产得出。更重要的是,要与补
   与工业领域不同,农业去库存一定要建立在稳定和提升粮食产能的基础上,一旦市场有需求,就能及时产得出。更重要的是,要与补齐成本过高的短板一同发力。为此,必须不断优化产品结构、生产结构、产业结构,向更深更广的农业进军,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一段时间以来,关于我国粮食多了还是少了的问题又起争论,并影响到人们对去库存的理解。有丰收包袱论,认为增产的粮食收储是财政包袱,去库存就是简单调低粮食目标产量;有农业代价论,认为消耗资源换来农业产出的代价不值,主张去库存就是消减国内粮食产能。笔者认为,农业去库存可以允许年度间粮食产量有所波动,但不能滑坡,要持续稳定和提升粮食产能。

  所谓去库存,是指加快消化过大的农产品库存量。尽管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已下降到约9%,但仍是基础性产业,面临着结构性供给偏多的难题。对一个人口大国而言,一定规模的粮食储备必不可少。但如今粮食库存过多,不仅扭曲了市场价格机制作用,每年还需要大量财政资金补贴,长期存储还会导致质量下降,去库存势在必行。

  但是,粮食去库存要警惕生产滑坡。粮食多一点、少一点是技术性问题,但粮食安全是战略性问题,不能让发展中的技术性问题影响战略性决策。历史经验一再证明,粮食产量大落容易,起来很难。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我国粮食连年丰收,粮价下跌严重挫伤了农民积极性,直接导致1998年至2003年我国粮食大幅减产15.9%;直到2008年,粮食产量才略超过1998年的水平。

  与工业领域不同,农业去库存一定要建立在稳定和提升粮食产能的基础上。采取措施,改变藏粮于库、藏粮于民的做法,提倡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要下力气,保护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只要有产能,有稳定的优质耕地和种粮队伍,一旦市场有需求,就能及时产得出。虽要推进农业去库存,但国家对农业投入的力度不能减,还应出台政策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现代农业建设,这与其他产业的结构性改革有明显区别。

  更重要的是,推进去库存,要与补短板一同发力。我国农业短板并不是单产水平低,而是成本过高导致缺乏竞争力。当前,生产成本高企已成为我国农业生产中的一大顽疾,不仅加剧国内外粮价倒挂,同时,大量农药化肥的不合理使用也危及生态环境。多年来,尽管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我国农业一直未走出成本上涨、效益下降的困境。

  据国家发改委数据,2014年我国玉米每亩现金成本是417元,综合成本是1064元;据美国农业部数据,同期美国玉米每亩折成人民币现金成本是393元,综合成本是697元。从现金成本来说,我国不比美国高多少,主要差别还在劳动力成本上。近年来,恰恰是棉花、大豆、蔗糖等人工成本高的品种在持续大量进口。国外农业机械化水平较高、劳动力成本占比较小,同时,我国户均经营规模又远小于对方,成本更是难以降下来。可以断言,今后我国农业不仅面临来自农业资源丰富、农业现代化水平高的发达国家的竞争,也面临来自劳动力优势明显的发展中国家的竞争。

  以往注重数量增加、一“俊”遮百“丑”的时代已经过去,正进入数量、质量、效益并重的新阶段。产业升级、消费升级、品牌升级,恰恰需要稳住“俊”、扮靓“丑”、补齐短板。面对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科技支撑能力不足、农机化水平相对较低的现状,要不断优化产品结构、生产结构、产业结构,推动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种养加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向更深更广的农业进军,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马继华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农业去库存要持续稳定和提升粮食产能”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60201/36832.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