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体系(inclusivefinancialsystem)最早出现在2005年联合国对小额信贷年的宣传中,这个概念本身就有“包容性”的含义在里面,即致力于让金融服务能够有效、全方位地满足于社会各个阶层,有一种促进金融服务方面社会公平的含义。此次颁布的《规划》,吸收和借鉴了国际优秀经验,并体现了中国特色,明确提出普惠金融在我国的重点服务对象是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这鲜明地表现出了《规划》在促进金融服务公平性上的价值取向,尤其是把“农民、贫困人群”等服务主体点明,也为我们解决三农领域“贷款难、融资难、发展资金不足”等问题提供了一个视野更广阔的观察视角和解决问题的途径选择。
发展好普惠金融,核心要处理好两对关系。一是处理好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的作用,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单纯依靠市场调节的机制环境下,小微企业、低收入贫困人群、老年人以及农业农村往往会成为金融服务的薄弱环节,而促进社会更加公平和谐,加强金融服务对这些群体的有效供给与可得性,就要充分发挥好政府的调节引导作用。发展普惠金融,还要协调好机会平等与商业可持续性的原则,一方面让相关弱势群体获得金融服务的成本负担不要太重,门槛不要太高;另一方面又要注意对金融服务提供者积极性的保护,让他们有一定利益可图,尤其要注意风险的控制,将相关业务项目的市场风险、违约风险控制在一定的可接受限度内,防止风险的扩大和积累。
当前,我国的普惠金融发展面临诸如服务不均衡、体系不健全、法律法规不完善、技术设施有待加强等问题挑战。解决这些问题,要从微观、中观和宏观的角度着手,分层次,有次序地推进改革创新,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普惠金融机制体系。从微观层面来看,就是要提高多元金融服务提供机构的覆盖性:一是要促进各级各类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等主体的多元化发展;二是要提高这些机构的覆盖性和针对性服务水平,例如针对特定弱势群体,成立专门的部门、实施专门的政策等等。从中观层面来看,要在交易管理机制、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等方面进行创新:一是扶持偏远贫困农村地区支付清算系统的建设对接,加强农村偏远地区的征信体系的数据采集和系统建设等;二是在服务产品上提供精准针对小微企业、农户、特殊群体的小额贷款、保险、融资等创新性金融服务项目;三是在服务手段方面,促进金融服务的便捷性,要多加强自助式设备、平台的普及和操作的人性化,注重网络金融平台的搭建,促进移动终端金融服务的发展。从宏观层面来看,要注重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制度上的顶层设计,一方面,要确保在普惠金融的改革创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增强改革的合规性,尤其要注意普惠金融服务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普惠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成立专门的“普惠金融委员会”或在中央银行内部设立普惠金融部门等等,加强顶层制度性设计。
发展普惠金融,尤其要加强对三农领域的金融服务改革创新力度,这一方面源自三农领域涉及的范围广、人口多、问题复杂,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迫切,需求量巨大。另一方面,从全局来看,农业现代化是“四化”同步发展的短板,农业现代化的转型发展离不开资金投入的支撑,国家的财政投入虽然一直保持“只增不减”,但更大的资金需求仍需要借助市场化的方式来解决,普惠金融的发展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契机。从社会经济整体的“大账”来看,普惠金融的发展,能够满足三农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在制度上增加三农领域的资金净流入。此次《规划》的出台,以强化金融服务对三农可得性的宗旨,通过贷款、融资、保险、典质等方式,便捷农民对金融服务的享受,强化社会资金对三农发展的支持,意义重大。相关部门要按照《规划》内容,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落实好自身责任,把普惠金融惠三农这件事情办好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