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现代化包括农业生产手段现代化、农业生产支持体系现代化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现代化等。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现代农业的基础,是农业现代化的关键,对生产技术现代化等具有基础性影响,对实现农业现代化具有关键性作用。实现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十三五”时期农业现代化取得明显进展的目标,必须着力建设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坚持农民家庭经营主体地位,构建多元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格局。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农村不同地区在经济发展、资源禀赋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各地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设,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水平相适应。当前,一方面应坚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坚持农民家庭经营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应促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提升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增强农业服务主体的服务能力。鼓励发展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服务领域,推进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和龙头企业转型升级,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鼓励工商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业,形成农户经济组织与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协会、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格局。通过构建多元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格局,发挥各种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独特功能和比较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共同推进农业现代化。
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扶持,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近年来,我国农村信息化建设进展较快,但总体来看,与发达国家仍存在很大差距。信息化建设滞后,既阻碍农业组织化程度的提高,也造成各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之间信息和资源不能共享、缺乏信任和利益关联,导致交易成本过高,造成社会资源的封闭使用和极大浪费。多元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形成功能互补的综合竞争优势,形成互补互利、资源共用、利益共享的格局,必须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在这方面,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实行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加大对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加强农村信息化人才培养,加快农村信息资源整合与技术研发;创造良好投资环境,引导电信企业等各类社会力量积极投入农村信息化建设。
培育农民合作精神,加强和改善政策法规供给。积极开展农业组织现代化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育农民的合作精神、合作意识,使其积极融入农业组织现代化进程。进一步完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相关政策法规,明确和规范各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主体地位、股权设置、分配机制,健全合作组织内部治理制度,为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设提供法律支持、政策保障和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