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已由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种子法》,全面推进依法治种,促进现代种业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增强学习贯彻《种子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一)深刻认识重要意义。新修订的《种子法》是在总结过去15年实践的基础上,结合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和种业发展现状,并借鉴国际种业立法理念,对我国种业基本法律制度的全面修订和完善。此次修订贯彻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要求,契合了发展现代种业的部署,顺应了我国种业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为加快现代种业发展、建设种业强国奠定了法律基础,对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更新观念,深化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种子法》的新要求上来,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各项法定制度和职责落到实处,全面推进依法治种。
(二)准确把握精神实质。《种子法》以发展现代种业、保障粮食安全、保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按照鼓励创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原则,对种业科研育种、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等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学习贯彻《种子法》,要坚持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推进种子管理简政放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要坚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进科研改革和自主创新,保护创新者合法权益;要坚持保护农民利益,健全企业行为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和赔偿责任;要坚持保障粮食安全,完善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健全种子储备体系,规范种业对外交流合作,强化安全审查,确保种业安全。
二、建立健全适应现代种业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
(三)建立鼓励创新的财政支持和品种权保护制度。坚持创新驱动发展理念,加大种业创新财政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支持科研单位基础研究和企业自主创新,推进鼓励创新政策的制度化建设。完善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制度,促进种质创新和依法开放利用。实施严格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优化品种权申请、受理、审查和授权流程,健全品种权信息公开机制,保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建立以财政支持为主形成的种业科研成果依法公开转让制度,禁止私自交易。
(四)完善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品种管理制度。以培育优质高产多抗广适、适宜机械化的新品种为目标,改革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建立以种性安全为重点的“绿色”指标体系。拓宽品种试验渠道,支持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开展自有品种试验;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联合体、科企联合体、科研单位联合体组织开展品种试验,纳入国家或省级试验统一管理。建立同一生态区省间引种备案制度,明确引种者责任。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全国统一、部省协同的要求,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
(五)健全种子企业准入和行为规范制度。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合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取消注册资本、先证后照等要求,简化许可审批程序,方便申请者。针对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或代销、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建立县级备案制度,利用全国种业信息平台开展在线申请、许可审批和网上备案。推进企业行为规范化制度建设,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标签真实性制度和产地检疫制度,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机制。
(六)强化种业安全保障的产业监督制度。完善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健全检测技术标准,推行种子自愿认证制度,强化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结合标签标识信息实现可追溯,保障种子质量安全。以救灾调用和余缺调剂为目标,建立健全国家和省级种子储备制度。完善种子进出口管理制度,引进国外优良品种资源,加快推动对外合作交流。按照平等、互利、共赢原则,建立种业外商投资和合作研发安全审查机制,维护国家主权和种业安全。
三、切实履行《种子法》赋予的各项职责任务
(七)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加强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管理,规范试验审定程序,强化过程监管,启动同一生态区省间引种备案,提高引种质量和效率。实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加强登记信息和标准样品管理。加强新品种权保护管理,扩大保护范围,加快DUS测试和授权,推行品种DNA鉴定和身份标识,提高保护水平。省级要严格育繁推一体化企业许可审批,加强种质资源保护、种子储备和进出口管理;县级依法开展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及备案管理。
(八)加大市场监管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市场监管和执法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将违法纪录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抓住重点作物、重点区域,按照“双随机”要求开展企业督查、市场检查和基地巡查,强化种子标签真实性监管,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以品种真实性为核心,利用全国品种数据、标准样品和快速检测方法,打击假冒侵权等违法行为。上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情况督导,强化行政问责,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九)推进种业体制改革。要把推进种业改革作为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以改革增强种业创新发展活力。坚持基础性科研与商业化育种合理分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利用公益性成果培育新品种。推进种业科研成果权益化改革,探索建立成果权益分享、转移转化和科研人员分类管理机制,促进科研人才向企业有序流动。推进种业科企合作,建立产学研结合的研发创新体系,提升种业育繁推一体化水平。
(十)推动落实种业政策。加强与财政、发改、科技、金融保险等部门沟通,强化工作协调机制,把法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以鼓励品种创新为目标,增加财政投入,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试验及示范推广,研究建立按推广面积的品种后补助机制。以稳定基地、提升产能为目标,将优势制种基地划入基本农田永久保护,落实制种大县奖励、制种保险和农机补贴政策,加快推进育制种基地建设。
四、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种能力和管理效能建设
(十一)依法厘清和强化种子管理职能。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厘清和强化种子管理职能,加快由管种子向管种业转变,加强种质资源收集、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与登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与备案、质量监督等管理工作,坚持粮食经济作物并重、种子种苗并重、管理服务结合,由以事前许可为主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构建理念先进、职能明确、制度健全的种业管理体系。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建立健全种子全程监管机制。
(十二)加强县级管理队伍和能力建设。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是贯彻实施《种子法》的基础力量,要充实县级种子管理执法队伍,加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及假冒侵权案件查处等工作。开展品种试验示范、审定或登记后的跟踪评价以及种业信息采集。强化管理能力建设,改善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试验、展示示范、种子检测、执法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建立健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制度,保障种子管理工作经费,提高技术支撑和服务能力。
(十三)推进种业信息化建设和可追溯管理。建立全国种业大数据信息平台,汇集品种保护、审定、登记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及备案、标签等信息,构建从品种选育到种子零售的数据链,用信息化贯穿种业管理全过程,提高管理效能。加强种业信息采集分析,做好与全国信息平台对接和数据共享,实现可查询可追溯。实施品种身份标识和种子质量认证,为科学公正执法提供信息支持。鼓励利用互联网建立面向农户的品种推广大数据,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新品种展示示范体系,为农民选购良种、企业推广良种提供信息服务。
(十四)强化管理执法效能和作风建设。加强种子管理和执法制度建设,健全部省联动、地区联动机制,推动信息共享、结果公开。建立种子管理权力与责任清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依法严惩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杜绝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对管理人员参与种子生产经营、试验检测人员弄虚作假、执法人员有案不查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和问责。
五、加强贯彻实施《种子法》的组织领导
(十五)加强统筹协调。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把贯彻实施《种子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共同抓好《种子法》的贯彻实施。对新增的法定职责和管理职能等事项,要加强与编制、人事、发改、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配套相应保障措施。充分发挥种子行业协会在宣传法规政策、强化行业自律、维护合法权益、推动诚信建设、参与社会监督、提供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十六)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农业部正在按照《种子法》要求,抓紧制修订品种审定等配套规章。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与省级人大立法机构、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汇报,积极配合开展贯彻实施《种子法》调研,推动地方性法规制修订相关工作。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立足本地农业发展实际和种业现状,认真梳理种子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不符合《种子法》精神的要及时清理废除,不适应新要求的要抓紧修订完善。
(十七)强化普法培训宣传。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种子法》宣传培训计划,结合供种关键季节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加强培训师资力量培养,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和原则,做到深刻理解、系统讲授。要以县为单位,面向科研单位、企业、经销门店和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开展培训,夯实全行业懂法守法、依法从业的基础。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挂图等方式,把法律新规普及到基层乡村农户,让经营者自觉遵法守法、农民学会运用法律维护权益。
(十八)开展贯彻实施情况督导检查。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贯彻实施《种子法》进展调查,及时反映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应对预案和解决措施,保障法律顺利实施、有序衔接。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种子法》实施情况督导检查,于2016年6月底以前将贯彻实施总体情况报送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农业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全国贯彻实施情况检查,共同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良好局面,依法保障现代种业发展。
农业部
201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