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印发通知,加大对产粮大县的稻谷、小麦和玉米三大粮食作物的农业保险支持力度。该通知是“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不断提高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要求的具体落实,也是在粮食生产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形式创新。
专门针对产粮大县“有的放矢”的进行财政补贴,相较于普惠性质的农业补贴具有更明显的优势。在国际粮价普遍走低、国内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持续下滑的今天,我国自身的粮食生产面临着巨大的国际竞争压力。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数据,我国大米、小麦、玉米的国内外农产品差价分别为318、451和924元/吨。这样的差价体现在市场经济上,就是“种粮不挣钱”。“产粮大县”基本就意味着“财政小县”。据报道,“上述政策实施后,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比例,将由目前的中西部40%、东部35%,逐步提高至中西部47.5%、东部42.5%”。这7.5%对产粮大县的财政是重要的支持,在粮价下行压力下稳定粮食生产,创新农业补贴形式的重要措施。
购买保险本质上就是规避风险的经济行为,而农业——特别是如玉米、水稻及小麦等粮食作物——由于其生产周期长,受自然环境影响大,一旦受灾则损害严重等特点,寻求农业保险以规避风险是理性的经济行为。农业保险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风险问题,减少了经营上的波动。另外,从农业保险着手的好处还在于其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绿箱政策,属于非贸易扭曲类政策。
从“小”处来看,保险政策减少了农民种粮的风险,客观上增加了农民的务农收益,稳定了农民的心;从“中”处着眼,农业保险政策对于农业的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提升我国农业竞争力,使得我国自身的农业产业在国际化的竞争中站稳脚跟;从“大”处来想,农业保险政策是夯实我国粮食安全基础的重要基石,让我们的“饭碗”端得更加平稳。
但是,应该清楚的看到,现实中纯粹由市场所主导的农业商业保险发展与期望还有很大差距。究其原因,便是农村情况复杂,农业保险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额外严重,而且农业保险往往金额小,农户分散,交易成本极高,这是由市场引导的保险公司很难承担的。
不少省份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制度不健全,支持农险发展的财政补贴和支付政策没有得到很好落实。从农民的角度出发,保费相对较高,也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各种原因导致,农业保险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农民很需要,市场进不去的农业保险领域,国家财政才更应该将责任承担起来。国有财政以补贴的形式进入农业保险体系,不但“应该”,而且“必须”。
事实上,我国近年来对于农业保险的支持政策,一直在不断加强。财政支持是我国农业保险冲出困境获得发展的重要原因,也是未来能展翅高飞的重要动力。对以往财政支持农业保险政策的运行来看,多省农业保险无论是经济补贴效果,还是社会影响效果都不错,得到了政府和农民的认可。
财政部加大对产粮大县的农业保险支持,是进一步完善农业保护支持政策的重要措施。在实践中要把这样的政策支持用好,不能简单的把对农业保险的补贴看做对产粮大县农户的转移支付,而应该通过国家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过程,完善保险核查流程,核查保险种类,创新保险品种,摸索最合适的执行手段,譬如降低农户保费出资比例,提高农民购买使用保险的意愿;又譬如对特定粮食作物,如玉米,稻谷,小麦等执行偏好性的保险政策,促进粮食种植的积极性等等。建立保险体系,为农户逐步培养农业保险理念,让农业保险的产业逐步发展。更进一步的,可以在特定的地区做一些相对较大胆的尝试,如主粮价格保险,粮食基金等等,保持市场活力。在试点取得成效之后,在更大范围内推广,逐渐培育起主要依靠市场机制的农业保险体系,为提升我国农业竞争力,完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体系发挥更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