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正文

对粮食进行全程监管 确保企业按规定用途使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2-07  来源:人民日报  浏览次数:81436
内容摘要:  记者从国家粮食局获悉:全国秋粮收购工作进展顺利。截至11月25日,粮食主产区各类粮食企业累计收购中晚稻、玉米和大豆6438万
   记者从国家粮食局获悉:全国秋粮收购工作进展顺利。截至11月25日,粮食主产区各类粮食企业累计收购中晚稻、玉米和大豆6438万吨,比上年同期增加917万吨。部分地方粮食库存增多,这让不少人担心,长时间库存的陈化粮食会不会流进我们的饭碗。国家收购的这些政策性粮食在什么时候会往市场上销售?储存时间过长、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粮食又去了哪?近日,记者采访了国家粮食局有关负责人。

  国家政策性粮油公开竞价销售,生产年限会公示

  早在2006年,国家有关部门就制定了《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办法》,运用市场机制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销售方式主要是在粮食批发市场常年常时公开竞价销售。

  2006年以来,国家临时存储粮交易品种由最初单一的籼稻,逐步扩大到小麦、玉米、粳稻、大豆、食用油,粮源存储地点基本覆盖全国所有省份。

  为搭建全国统一的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平台,2014年,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正式成立,具体承担组织协调国家政策性粮油交易等工作。

  国家粮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竞价销售粮源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粮食市场需求情况安排,分地区销售计划由国家粮食局下达中储粮总公司。销售公告由交易市场提前在网站上对外发布。销售标的由中储粮总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给交易市场,并由交易市场将交易清单在网站对外公示。交易前,中储粮总公司将提供所卖粮食的实际存储地点、品种、数量、生产年限、等级,以及近期的水分、杂质等质量指标。销售底价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并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和市场供求情况进行调整。

  记者浏览国家粮食局网站发现,今年7月份以来,共发布了8次最低收购价粮竞价交易公告,累计包括国家临时存储小麦423.3万吨,国家临时存储稻谷(早籼稻)483.3万吨,国家临时存储玉米1583.9万吨,以及国家临时存储粳稻302.5万吨。

  根据规定,参加国家临时存储粮食交易的买受人为自愿报名参加的国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或经营者。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存储库点(包括负责贷款的承储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粮食。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竞买,也不得安排其监管的地方承储库点之间互相购买。

  不达标粮食将定向销售给酒精、燃料乙醇企业或饲料用粮企业

  国家粮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临时存储粮销售总的原则是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按照先进先出的基本原则安排销售粮源,但对个别品种因加工用粮企业需要,也可安排部分新粮进行销售。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临时存储粮投放的力度和节奏一般把握以下两个原则:

  其一,在政策性粮食收购执行期内,一般暂停相关品种的销售,收购执行期结束再适时启动销售。

  其二,粮食供应紧张、价格出现明显波动时,及时增加投放量;当阶段性供大于求、市场需求减少时,相应减少投放量。

  “这样,通过有针对性的市场调控,让粮食市场价格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运行,把握政府对粮食市场调控的主动权。”这位负责人说。

  今年,由于国内粮食市场需求不旺,政策性粮食价格较高等因素,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成交率不高。为此,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库存粮食销售处理的具体措施,对储存时间较长并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粮食,将根据质量情况和有关标准、要求,定向销售给酒精、燃料乙醇企业或饲料用粮企业。

  据记者了解,我国《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对不同品种粮食的储存年限做出明确规定。其中长江以南,稻谷的储存年限是2—3年,玉米1—2年,豆类1—2年;长江以北,稻谷储存年限是2—3年,玉米2—3年,豆类1—2年。《办法》规定,对不宜存的粮油,必须进行轮换;对宜存粮油中接近品质控制指标或超过储存规定年限的,也要进行轮换。中储粮总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近年来,中央储备粮的宜存率一直在95%以上,实现了常储常新。

  国家粮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定向销售给酒精、燃料乙醇企业或用作饲料的粮食,会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对粮食出库、运输、进厂、加工、销售等各环节实行全程监管,建立报告制度,密切跟踪流向,落实监管措施,责任到人,确保企业按规定用途使用。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李欣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对粮食进行全程监管 确保企业按规定用途使用”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51207/36599.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