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在我国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大、粮食需求一定时期内刚性增长和粮食供求长期处于紧平衡的情况下,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必然选择。《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印发实施后,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就是建立并逐步完善考核机制,把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的全面加强本地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考核办法》明确了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目的、对象、组织、步骤和原则,并对监督检查、考核内容、评分办法、实施步骤、结果运用、工作要求等具体事项作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一是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二是保护种粮积极性,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不出现卖粮难问题。三是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四是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五是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和超标粮食处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六是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责任落实、人员落实。
《考核办法》明确,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要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既分工负责,又密切配合,共同把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好。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考核办法》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于2015年12月31日前制定本地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考核办法,确保将粮食安全责任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