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正文

新种子法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05  来源:农民日报  浏览次数:82754
内容摘要:  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以149票赞成、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种子法修订案,新种子法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
   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以149票赞成、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种子法修订案,新种子法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新种子法等问题答记者问。全国人大农业农村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张福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局长张延秋等出席发布会。

  简政放权:非主要农作物实施品种登记

  会上,本报记者提出第一个关于种子法的问题。岳仲明表示,新种子法的简政放权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改革完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二是将育繁推一体化大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下放到省一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三是完善省级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引种的规定,将原来要经过引种所在的省区市农业、林业部门同意,改成备案。四是取消了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员的资格许可。这些都对激发市场活力有很大推动作用。

  “其中,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最为重要。”岳仲明表示,这个制度修订了过去种子法品种管理的一个基本制度,缩小了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范围,取消了农业部及各省对主要农作物的确定权,减少了品种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对不再实行品种审定的农作物绝大多数纳入了品种登记管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同时,他表示品种登记制度在我们国家缺乏实践经验,一开始起步考虑到登记范围不要过宽、登记门槛也不要过高,程序也不要搞得太复杂,要防止搞变相的审定。要建立起由品种登记申请者对登记品种的真实性负责,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机制。只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不作实质性审查,这有利于品种尽快地上市推广,满足市场的需要。而主管部门也可以从繁重的行政事务中脱身,重点投入到种子事中、事后监管上,及时发现、解决种业发展的问题。

  根据新修订的种子法,应当登记的品种如果没有进行登记,不能发布广告、推广,也不能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未按规定登记品种企业的市场行为。“实行品种登记,使政府主要起规范和引导作用,有利于提高登记品种的市场信誉和竞争力,发挥市场的作用。”岳仲明说。

  新品种保护:新增章节规范行业秩序

  “这次种子法修订新增加了新品种保护一章,可以看出对其的重视程度。”张福贵说,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促进育种创新、提高创新能力的根本保障。目前,新品种保护的法律依据是1997年颁布实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随着我国种业的快速发展,仅靠条例进行保护已经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侵权套牌等违法现象日益增多,侵害了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挫伤了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创新积极性,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了种业的健康发展。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立法层级相对较低。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均有相关的法律进行保护,唯有植物新品种是通过法规来规范。二是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水平偏低。保护的力度和强度、保护的范围和内容远不能适应当前推动现代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三是鼓励品种创新不足,企业维权存在周期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以及侵权现象严重等问题。

  为此,在目前植物新品种权立法尚未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情况下,借鉴荷兰、日本等有关国家在种子立法中的经验,在种子法修订草案中新设“新品种保护”一章,草案对植物新品种保护与种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关键性制度进行了规范,对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授权原则、品种命名、保护范围及例外、强制许可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提高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额度,加大了处罚力度。这样规定,节约立法资源,提高立法效率,既有利于衔接行政保护和民事保护手段,又为将来植物新品种保护单独立法留出了空间。既回应了全国人大代表的关切,更是落实中央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保护知识产权要求的重要举措。

  售假劣种:违法成本将增加

  岳仲明表示,针对坑农、害农案件时有发生,给农民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必须严厉打击,坚决惩处。种子法这次特别强调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完善了执法机制,加大对坑农、害农种子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是这次修改完善了执法机制,对种子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过联合执法,加强案件的查处力度。

  同时,新种子法为农民解决有关种子质量纠纷提供便利,完善了种子索赔的规定。明确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或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既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的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依据原来规定,只能先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

  在处罚方面,也加大了违法行为的成本。对构成犯罪的,刑法规定要判刑,对判处有期徒刑的这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规定了行业禁入。“我希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新修改的种子法,严格执法,因为农民的利益无小事,所以要时刻把农民的利益放在心上,把保护农民利益作为工作的重点,要做实、做细、做好。”岳仲明强调。

  串换种子:仅可在当地范围内进行

  “对于农民自繁自用种子是否可以出售、串换,在分组审议时争议很大,很多人提出要删除这一条。”张延秋说,因为担心农民自由串换的种子来源不清,质量没保障,一旦发生问题无法追偿。

  也有意见认为,种子特别是常规种子,邻里之间相互串换,今天我看你田里的好,明天我从你那里串换一点来种,是中国农民长期生产的一个习惯,还是符合实际需要的。所以最终讨论,决定保留这一条款。

  但是,我们在前提条件中加了一个“当地的农贸市场”,将来在种子管理当中要处理好这个度,把农民自由串换和销售商品种子分开。要保障邻里之间,一个村的品种,可以相互串换。也要对钻法律空子,以串换名义实质进行商品种子销售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打击,种子监管部门将来要做好这两方面的工作,做到放而不乱。

  转基因品种:将依法依规加强监管

  张延秋强调,关于转基因品种管理,农业部一直的态度都是四句话,“积极研究、慎重推广、依法依规、加强监管”。这次种子法修改也进一步明确了对转基因品种要跟踪监管和信息公开的要求。我们在落实中,也始终对生产经营未经批准转基因种子的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对批准的作物种子,通过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品种审定、登记,标签、档案等要求,建立可追溯制度,依法依规管理。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孙鹤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新种子法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51105/36368.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