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正文

四部联合发文: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04  来源:发改委  浏览次数:81412
内容摘要:  近年来,生猪生产和市场形势出现深刻变化。为完善生猪市场价格调控机制,提升调控的前瞻性、有效性,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
   近年来,生猪生产和市场形势出现深刻变化。为完善生猪市场价格调控机制,提升调控的前瞻性、有效性,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有效维护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对2012年初发布的《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2012年第9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将修订后的预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2012年第9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2015年10月28日

  以下为公告附件全文:

  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

  为健全生猪市场调控机制,缓解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形成、政府调控。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调控作用,合理引导市场预期,调节市场供求,促进生产稳定。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健全中央、地方分级负责的市场调控管理体系。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职责明确、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综合调控的工作格局。

  二、预警指标

  在判断生猪生产和市场情况时,将猪粮比价作为核心指标,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作为辅助指标,同时参考猪料比价、能繁母猪出场价格等其他指标,并根据生猪生产方式、成本和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预警指标及具体标准。

  猪粮比价是指生猪出场价格与玉米批发价格的比值(猪粮比价=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其中,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是指发展改革委监测统计的全国平均生猪出场价格和全国主要批发市场二等玉米平均批发价格。为更加准确反映实际情况,对生猪生产盈亏平衡点对应的猪粮比价采取区间设置,根据2012—2014年生产成本数据测算,合理的水平在5.5∶1—5.8∶1之间。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是指农业部动态监测点的母猪存栏量月同比变化率。根据历史资料测算,月同比变化率在-5%—5%之间属正常水平,超出上述范围则表明生猪生产出现异常波动。猪料比价是指生猪出场价格与饲料平均价格的比值(猪料比价=生猪出场价格/饲料平均价格)。

  三、调控目标

  国家加强对生猪等畜禽产品价格监测,采取综合调控措施,主要目标是促进猪粮比价处于绿色区域(5.5∶1—8.5∶1),防止价格出现大幅波动。

  四、预警区域

  将猪粮比价5.5∶1和8.5∶1作为预警点,低于5.5∶1进入防止价格过度下跌调控区域,高于8.5∶1进入防止价格过度上涨调控区域。具体划分为以下五种情况:(一)绿色区域(价格正常),猪粮比价在5.5∶1—8.5∶1之间;(二)蓝色区域(价格轻度上涨或轻度下跌),猪粮比价在8.5∶1—9∶1或5.5∶1—5∶1之间;(三)黄色区域(价格中度上涨或中度下跌),猪粮比价在9∶1—9.5∶1或5∶1—4.5∶1之间;(四)红色区域(价格重度上涨或重度下跌),猪粮比价高于9.5∶1或低于4.5∶1;(五)其他情况,生猪价格异常上涨或下跌的其他情况。

  五、响应机制

  国家加强监测和统计报告工作,根据猪粮比价的变动情况,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分别或同时启动发布预警信息、储备吞吐、进出口调节等措施。

  (一)正常情况。当猪粮比价处于5.5∶1—8.5∶1之间(绿色区域)时,做好市场监测工作,密切关注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各部门根据职责定期发布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信息。中央正常冻猪肉储备规模保持1万吨,主要用于应急救灾需要。如预计后期生猪供给可能出现缺口,猪粮比价可能出现过度上涨,可择机适当增加储备规模,以增强后期调控能力。当猪粮比价回归绿色区域后三个月内,由商务部牵头组织将中央冻猪肉储备规模调整至正常水平。商务部要加强监管,确保中央冻猪肉储备数量完整、质量完好。

  (二)三级响应。

  1.防止价格过度上涨方面。

  (1)当猪粮比价高于8.5∶1时,发展改革委及时通过中国政府网等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2)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同时,着手做好启动二级响应机制的准备。

  2.防止价格过度下跌方面。

  (1)当猪粮比价低于5.5∶1时,发展改革委及时通过中国政府网等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引导养殖户合理调整生产,避免出现大的亏损。

  (2)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同时,着手做好启动二级响应机制的准备。

  (三)二级响应。

  1.防止价格过度上涨方面。

  (1)当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通常为一个月,下同)处于9∶1—9.5∶1之间(黄色区域)时,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商,提出中央冻猪肉储备投放计划,由商务部牵头组织实施。

  (2)着手做好启动一级响应机制的准备。

  2.防止价格过度下跌方面。

  (1)当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处于5∶1—4.5∶1之间(黄色区域)时,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商,提出中央冻猪肉储备收储计划,由商务部牵头组织实施。

  (2)着手做好启动一级响应机制的准备。

  (四)一级响应。

  1.防止价格过度上涨方面。

  (1)当猪粮比价高于9.5∶1(红色区域)时,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商,提出增加中央冻猪肉储备投放计划,由商务部牵头组织实施。

  (2)研究采取其他调控措施。

  2.防止价格过度下跌方面。

  (1)当猪粮比价低于4.5∶1(红色区域)时,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商,提出增加中央冻猪肉储备收储计划,由商务部牵头组织实施,最高可增加至25万吨。如有需要,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财政部报请国务院同意,继续增加储备规模,具体数量根据当时市场情况确定。

  (2)研究采取临时性措施,加强猪肉进口管理,鼓励猪肉及其制品出口,减少当期市场供应

  (3)研究采取其他调控措施。

  (五)其他异常情况。

  受疫情或自然灾害等影响,当出现生猪价格异常上涨或下跌的其他情况时,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及时研究提出调控生猪市场的相应措施。

  六、配套措施

  (一)信息发布。完善生猪信息统计监测制度,健全生猪市场价格调控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定期在中国政府网和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相关信息,提醒养殖户、经营者防范市场和疫病风险,引导养殖户适时调整养殖规模和结构。

  (二)市场监管。农业部门负责加强饲料安全、生猪疫病防控及检疫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疫情;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清理整顿在生猪饲养、运输、屠宰和猪肉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不合理税费。价格部门加强生猪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猪肉市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

  七、组织体系

  (一)组织协调。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农业部等部门组织预案执行,各有关部门按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日常工作,并按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落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政策。

  (二)会商机制。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农业部等部门密切关注预案设定的预警指标变动情况。当猪粮比价进入预警区域时,及时启动响应机制,调控生猪市场。当生猪市场出现其他异常波动时,及时会商,向国务院提出政策建议。

  (三)地方责任。按照国务院要求,各地要切实落实好“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当地生猪市场价格调控机制,完善地方冻猪肉储备制度,组织好调控工作。

  (四)经费保障。中央冻猪肉储备相关补贴资金,如冷藏保管费、公正检验费、利息费用、价差亏损等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开展冻猪肉储备相关补贴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中央冻猪肉储备由承储企业在保质期内自行轮换,其中中央正常冻猪肉储备规模以内的轮换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超出中央正常冻猪肉储备规模以外的轮换费用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

  八、附则

  (一)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本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2012年第9号公告)同时废止。

  (三)以往相关制度条款如有与此预案相抵触,以此预案为准。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季建成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四部联合发文: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51104/36358.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