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会人员普遍认为,种子法的修订体现了国家对种子安全的高度重视,遵循了现代种业的发展要求,对种业的管理制度进行了多方完善,对促进农民增收意义重大。同时表示,总体上看,目前种子法经过第二次审议,方案已基本成熟,建议常委会审议修改后提请表决通过。
品种审定:只剩五种少不少
“我认为从28种减到5种,减得太多了。”列席会议的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禄智明说。种子法二审稿中,保留现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审定范围减少到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五种。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张作哈建议,增加马铃薯为主要农作物。“一是马铃薯的营养价值、经济价值和比较效益很高,其衍生物还可用于工业生产、医用药品。二是根据调研,马铃薯每亩的净利润远高于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对促进农民增收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穆东升委员也持相同观点:“国家已经启动了马铃薯主粮化战略,就应该在主要农作物中增加马铃薯。”
马志武委员认为,五种主要农作物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建议将大豆改为油菜。“目前我国大豆品种种植面积锐减,比较效益持续下滑,而油菜播种面积和产量均为世界首位,而且油菜杂种优势利用和高含油量育种水平处于国际领先地位,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除了种植面积比较大的马铃薯和油菜,大麦和高粱也应该保留。”禄智明说。大麦是啤酒的主要原料,高粱是白酒的主要原料,“这些作物种植面积都比较大,而且可食用,为了保证粮食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审定品种应该多列一些,一旦有假冒种子的违法行为,种子法和地方条例在法律的威慑力上是不一样的。”
来自西藏的白玛赤林委员说,“我们是特殊地区,主要农作物就是青稞,我们‘三农’工作的口号就是确保青稞的安全。如果西藏没有青稞了,全国也调不出来,建议能不能赋予地方一些权力,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至两种农作物。”
梁胜利委员也表示,全国各地种植结构差异比较大,比如广西,小麦和棉花的种植面积都很小,但甘蔗、西瓜、柑橘等种植面积大,而且占农民收入很大部分,虽然不是主要农作物,但区域影响非常大,建议添加“由省级农业部门审定当地主要农作物”这样的条款,也能保证经济作物种子的质量安全。
育种创新:科研单位也重要
种子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规定: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
闫小培委员说,“这条主要考虑的是激发企业的市场活力,给企业开绿灯,很有必要。但同样也应该鼓励科研教学单位,尤其是应用型的科研教学单位进行产学研结合。仅给企业开绿灯有失公平,建议加上科研教学单位。”
朱静芝委员也认为,科研院所实际上是种子保护、研究、选育试验阶段的主要力量,把它排除在外不太合理,建议在“种子企业”前面加上“科研院所”,同时调动两方积极性,激发科研机构的活力。
“调研中,科研教学单位的科技人员对这一点呼声很强烈,他们为中国粮食安全几代人不懈地努力、做出了贡献,不仅在品种选育上是主体,而且也有能力进行自主试验,但现在把这个权力在法律层面上只赋予了企业,没有赋予教学科研单位,感到非常遗憾。”许为钢委员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说到,我们要建立机会公平、权力公平和程序公平的法律体系,如果不把有条件的科研教学单位在法律层面上与相应的企业赋予同等的权力,我认为缺乏公平性。”
“育种是一个长期的,甚至几代人的资源技术积累。但目前很多种子企业,成立时间短、家底薄,大多数没有育种的基本资源。使得育种主力军还是在农业高校和农业科研单位。”温孚江委员说。二审稿中写到要鼓励种子企业和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温孚江认为:“这是很好的,但提出一点意见,利益当然共享,但风险共担,高等院校担不起,因为它不从事经营活动,建议删除。如果现阶段不能调动科研教学单位参与种业发展的积极性,对农业是一个极大的损失。”
制假造假:惩罚力度再加大
“我是一个农民代表。看到种子法定得这么细,感到很欣慰。”来自山东的宗成乐说,现在粮食种子大部分有村和乡镇宣传,但杂粮和蔬菜种子,就是农民随便买,很多人为了方便,就在路边的门市部买,一旦买到了不发芽或者产量不好的种子,都是一个村,也不好去投诉。“我建议加大对县乡监管部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他们下来检查,都是提前打招呼,销售点都把不好的藏起来,检查走了之后又摆上来。这就和盲区差不多,导致制假售假的就大有市场,对于这种行为,查出一定要严惩。”
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也要加大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子的惩罚力度。姜健代表建议,除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应十年内或永远不能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情节严重的处以刑罚。应把种子检测、检验、检查情况向市场公布,让市场来淘汰或者制约违法的企业,用消费者的力量来管住假冒伪劣种子,倒逼企业讲诚信。
赵治海代表提出,在法律责任中增加有关违法信息计入个人诚信记录的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侵权、假冒种子、编造虚假品种试验种子检验数据、弄虚作假种子生产经营的档案,标注虚假种子标签信息等不诚信行为的违法分子,也将其违法信息计入个人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关于种子生产经营者伪造试验检测数据的法律责任追究问题,一审稿中作出过明确规定,但是二审稿删除了,我认为不够全面。”陈光国委员说,实际上现在种子市场的违法行为中,除了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弄虚作假搞假数据以外,还有生产经营者这一类违法主体,不要让他们成为漏网之鱼。
农民自留种:出售串换风险高
种子法二审稿第37条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许为钢委员说,这一条争议很大,我认为写进去不合适。为了保证质量、为了保证农民用种的安全,我国对种子的生产是有严格管理制度的,比如检疫制度、种子加工质量标准、纯度、净度、发芽率等等,特别是主要农作物品种,但是如果农民将自繁自用剩下的种子都到市场上销售,这些种子将难以得到监管和保证,存在安全隐患。
“许为钢委员的发言我都赞成。”禄智明说,我建议做一些限制,农民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应该有一个量化标准。农民自繁的种子没有历史记载、没有科学依据,没有追溯办法。“卖种的都会宣传自己的产品,说的头头是道,一旦不成熟,谁卖给他们的都找不到。如果没有限制,将来承受损失的还是农民。”
郭凤莲委员也认为,不用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给假冒伪劣种子提供了“突破口”,有的用自繁自用的名义,实际上销售假种子,会给农民带来了极大危害。
随着我国土地流转速度的加快,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和合作社的种子供应方式也出现了新的变化。“以白皮袋为包装,无标识、无生产许可证、无品种名称的种子进行串换,给种子管理、执法和农业生产带来不少问题。”来自江苏的基层代表何建忠说。
张平委员也附议道,鉴于目前经营土地粮食作品种植的大户越来越多,有的农户有几百亩甚至几千亩、上万亩土地,他的产品剩余量会十分巨大,如果不获得经营许可证就可以在市场上出售,将会对种子的优育优化产生很大的影响,甚至极有可能是负面的影响。对此应该有一个界定,我建议在“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后面增加一句“如果不属于规模化的经营或者如果不属于规模化的商业运营,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在“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加上“但应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