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目标
通过项目实施,有效保护重点水产养殖品种资源,提高水产原良种亲本质量和产量,促进水产原良种亲本推广与应用,保护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提高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水平,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强化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并为现代渔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项目内容
一是水产原良种保种选育
主要用于扶持原良种场和遗传育种中心运用现代育种技术与传统选育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原良种采集、引进、保存、扩繁和后备亲本培育,以及重要养殖种类遗传育种等工作。
二是水产原良种亲本更新补助
对部分重点养殖品种亲本更新进行补贴,提高水产苗种总体质量水平。
三是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对已设立保护管理机构、有专门管理人员、保护成效显著的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进行补助,重点扶持保护对象为濒危程度高、具有重要保护意义的水生物种和典型水域生态系统的保护区;支持有关单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救护执法以及保护行动计划等;支持有关单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及保护管理研究;支持有关单位开展濒危野生水生动物资源现状调查。
四是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
在重要增殖放流区域选取主要增殖放流品种进行效果评估和跟踪监测,制定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五是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
主要用于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开展资源调查、环境监测、巡护、规划制定等工作。
六是水生生物湿地保护示范区建设
主要用于在水生生物湿地保护示范区开展资源摸底调查等工作,对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进行保护。
七是重要渔业水域生态保护
对全国重要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实施监测,编制全国渔业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开展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养护专题研究。
八是渔业科技和政策研究等技术支撑
主要用于开展现代渔业建设重大政策研究,稻田综合种养技术示范、金枪鱼养护增效示范,相关科技标准制定、宣贯、培训,渔业舆情跟踪和引导等。
三、申报条件、实施区域和资金使用方向
(一)水产原良种保种选育
1.水产原良种保种和亲本培育
申报单位为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保存种类为原种或通过国家审定的水产新品种。
资金使用方向为:开展保种和亲本培育以及保种设施维护改造所需专用材料费,其他不得支出。
2.水产新品种选育
申报单位需为承担我部水产遗传育种中心项目建设且已竣工验收的单位。
资金使用方向包括:开展水产新品种选育所需专用材料费,其他不得支出。
(二)水产原良种亲本更新补助
1.淡水大宗品种亲本更新补助
申报单位为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区域为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8个苗种繁殖重点省份。更新品种包括青、草、鲢、鳙、鲤、鲫、鲂、罗非鱼。亲本来源为国家级或省级原良种场。
2.南美白对虾新品种亲本更新补助
申报单位为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区域为天津、河北、山东、广东、广西、福建、海南等7个南美白对虾苗种繁育重点省份。更新品种包括南美白对虾“科海1号”、“中科1号”、“中兴1号”、“桂海1号”、“壬海1号”。亲本来源为新品种培育单位及其指定亲本供应单位。
承担淡水大宗品种及南美白对虾新品种亲本更新具体任务的苗种场应具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年苗种繁殖能力达到1亿尾以上,并与供种单位签订供种合同或协议。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统计汇总苗种场更新计划,以县为单位进行申报。
资金使用方向包括:购买原良种亲本所需生产补贴(资金经济分类填写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下生产补贴栏,申报书只填写资金经济分类明细表二)。
(三)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1.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管理
申报单位应为国家级和重点地方级水生野生动植物、水域生态系统及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资金使用方向为:保护区日常巡护、生态修复、濒危物种救护与放生、保护对象及其栖息地环境调查与监测、保护基础设施维修等。
2.水生野生动物救护执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及保护管理研究、豚类保护行动计划、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现状调查及鲨鱼国际履约。申报单位应为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部门、具备一定工作基础的科研教学单位和社会团体。
资金使用方向为:支持沿海、沿江等省市开展濒危水生动物专项救助,并加大对重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内项目工程、重点保护动物经营利用行为执法检查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现状调查,实施长江江豚以及中华白海豚保护行动计划、开展新列入CITES附录Ⅱ的五种鲨鱼和前口蝠鲼履约有关研究,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及保护管理研究。
(四)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
1.增殖放流效果评估和跟踪监测
申报单位应具备必需的基础设施、技术队伍、仪器设备,有扎实的工作基础和经验,能够完成效果评估和跟踪监测任务。优先安排国家和省级水产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支持海湾、湖泊水库、江河等重要增殖放流区域选取主要增殖放流品种进行效果评估和跟踪监测。
资金使用方向为:开展评估和监测所需经费
2.主要放流品种的增殖放流技术规范制定
申报单位应具备制定技术规范的条件和工作基础。优先安排国家和省级水产科研单位,重点支持主要经济物种、地方特有物种和珍稀濒危重要放流物种的增殖放流技术规范制定。
资金使用方向为:开展规范制定所需差旅、印刷、劳务等费用。
(五)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
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中央财政未安排过补助经费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
资金使用方向:主要为支持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开展资源补充调查、规划制定和保护区管护等相关工作。
(六)水生生物湿地保护示范区建设
申报单位为水生生物湿地保护示范区保护管理部门。
资金使用方向为:支持水生生物湿地保护示范区开展资源摸底调查等工作,对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进行保护。
(七)重要渔业水域生态保护
1.全国渔业生态环境监测及管理支撑
申报单位为全国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成员单位。主要支持方向包括:全国重要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编制《中国渔业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和《中国渔业生态环境状况年报》,全国渔业污染事故技术审定委员会评估论证、调研、法律法规完善和重大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全国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技术管理。
资金使用方向为:渔业生态环境常规监测所需经费及保护管理支撑所需差旅、印刷、劳务等支出。
2.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养护专题研究
申报单位为具有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养护工作基础的科研院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支持方向包括:重要渔业水域(湖泊、江河、海湾)生态修复技术研究和试点、工程建设对水生生物资源影响及水域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及研究等。
资金使用方向为:开展相关研究所需差旅、劳务、印刷等支出。
(八)渔业科技和政策研究等技术支撑
稻田综合种养技术示范县创建,主要用于开展稻鱼、稻虾、稻鳖、稻鳅、鱼菜共生等稻田综合种养技术示范,通过培育示范户,建立核心示范区,扩大示范范围,取得良好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申报单位为稻田综合种养工作基础好的县(市)渔业主管部门,优先安排稻田综合种养工作规模化、组织化程度高的地区。
资金使用方向为:主要用于方案制定、技术服务、辐射带动、物化补贴等。
金枪鱼养护增效示范,相关科技标准制定、宣贯、培训,渔业舆情跟踪和引导等项目,申报单位为具有相关工作基础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优先安排2015年承担过相关项目的单位。
资金使用方向为:开展相关研究所需差旅、劳务、印刷等支出。
四、申报数量和资金补助标准
(一)水产原良种保种选育
大宗淡水鱼类(青、草、鲢、鳙、鲤、鲫、鲂)原良种场每个场补助经费不超过30万元,其他种类水产原良种场每个场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每个遗传育种中心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水产原良种亲本更新补助试点
淡水大宗品种亲本更新中央财政按照不超过更新亲本总价50%给予补助,每个苗种场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每个省份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总计不超过80万元。南美白对虾新品种亲本更新中央财政按照30元/对给予补助,每个省份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总计不超过60万元。更新品种、数量、单价及亲本来源等必须在申报书中明确,
(三)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1.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管理
根据各地现有国家级和地方级水生野生动植物、水域生态系统及水生生物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数量和水平,由各省(区、市)渔业主管厅(局)组织申报,每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每个地方级自然保护区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支持有关单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救护执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及保护管理研究、豚类保护行动计划、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现状调查及鲨鱼国际履约有关问题研究。
救护和专项执法项目,由各省(市、区)渔业主管厅(局)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和亟须开展的主要工作组织申报,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及保护管理研究为延续项目,由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分会申报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50万元;
豚类保护行动计划为延续项目,由具备一定工作基础的科研教学单位和有关企业申报,其中长江江豚保护行动计划项目总规模不超过450万元,中华白海豚保护行动计划项目总规模不超过350万元;
加强CITES履约能力,开展鲨鱼保护国家行动计划由具有相关研究基础的科研教学机构和协会申报,不超过80万元;
开展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现状调查,每个调查物种不超过40万元。
(四)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
1.增殖放流效果评估和跟踪监测
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
2.主要放流品种增殖放流技术规范制定
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五)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
每个保护区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六)水生生物湿地保护示范区建设
由水生生物湿地保护示范区保护管理部门组织申报,申报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七)重要渔业水域生态保护
1.全国渔业生态环境监测
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养护专题研究
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八)渔业科技和政策研究等技术支撑
稻田综合种养技术示范县创建,每个示范县补助经费不超过15万元;其他技术支撑项目由我部根据2015年工作开展情况,确定具体项目经费,原则上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五、申报程序
请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以上要求抓紧编制项目申报材料(格式见附件),地方单位的申报材料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一式4份),行业协会、中央部属高等院校等将项目申报材料直接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一式4份)。同时,电子版材料通过农业财政项目管理系统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