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2000规则”相比,“2015规则”主要做了以下重大修改:一是突出法定检验职能定位,改革检验监督管理方式,明确划分出属于质量控制管理内容的由修造企业负责;二是建立渔船安全状况声明制度,为改革创新大洋性渔船(超低温金枪鱼钓船)年度检验机制进行了有效的探索;三是提出了适合过洋性作业渔船的安全技术要求,节约了安全生产成本,提高了实际可操作性;四是增加了船舶构造安全要求,更加符合远洋渔船大型化现代化发展的趋势;五是检验证书有效期限从4年调整为5年,不仅与渔船管理登记和国际公约要求一致起来,而且方便了管理相对人。
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组织编制的《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远洋渔船2015)》(简称“2015规则”)将于2015年12月1日起生效实施。“2015规则”是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为适应新时期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所修订颁布的适用于远洋渔船检验的技术规则,将替代2000年颁布实施的《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简称“2000规则”)中有关远洋渔船检验的规定。这也是我国首部为远洋渔船专门制定的《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同时,为与“2015规则”配套,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组织修订了《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2015)》,并已于7月1日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