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新农教育 » 正文

个别农民土地流转政策认识不足 导致一些致富计划被迫搁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0-09  来源:农村土地网  浏览次数:810388
内容摘要:  《意见》明确提出,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
       《意见》明确提出,“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出于防止侵害农民利益的动机,这样的规定是好的,但是土地的特性又决定了,农地流转需要以土地所有者暨集体发挥主导性作用,因为一个村有一个“钉子户”,规模性的流转就无法实现。这是实践中要面临的难题。

  临泉县谭棚镇郭大村村民王先生,准备在家乡流转土地200亩,发展规模种植。不料,几名农民拒绝流转土地,王先生的计划不得不暂时搁置。

  大把的钞票就在眼前,就是抓不到手中,王先生急得牙疼,昨日拨打颍州晚报热线2256110求助。对此,临泉县农委工作人员及当地村干部表示,类似的情况并非个例,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现代农业的发展,但土地流转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原则。

  发展现代农业,土地流转遇难题

  王先生家的几个亲戚,多年来一直从事水果批发和外销。前段时间,他们向王先生推荐一种秋桃,说这种水果的“钱途”一片光明。为此,王先生专门和几名村干部前往山东进行了考察。

  据介绍,这种秋桃成熟期在中秋节前后,且口感很好,目前市场批发价是每斤6元左右,因为种植面积少,一直处于供不应求的局面。

  考察结束后,王先生准备在家乡流转土地200亩,种植这种秋桃。同时,他与山东方面达成协议,由对方提供种苗和技术支持,果树第二年即可挂果,第三年可以丰产。

  岂料,由于村里几名农民拒绝流转土地,王先生的致富计划刚刚开始,就不得不搁置下来。

  “土地流转期限十年,前五年每亩地每年的流转费用是1000元,后五年每亩地每年1200元,流转费用每年10月1日支付到位。”王先生表示,因为几名农民拒绝流转土地,他的秋桃无法连片,将给后期管理带来很多隐患。

  为此,王先生想了很多办法,但都没有解决问题。

  此事并非个例,村干部也很头疼

  谭棚镇郭大村负责人赵云福告诉颍州晚报记者,多年来,该村村民一直坚持“一麦一豆”或“一麦一玉米”的种植模式,经济效益很低。

  为调整产业结构,今年9月份,几名村干部跟随王先生到山东进行了考察,认为发展秋桃种植是条新路子。回乡后,他也流转了40亩土地,准备从事秋桃种植。

  赵云福说,他的土地流转工作虽然已经接近尾声,但其间也经历了很多“艰难险阻”。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一些农民甘愿守着自家的一亩三分地过日子”。为此,他只得一家一户做工作。

  “土地流转遇到的难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的发展,村干部也十分头疼。”赵云福向颍州晚报记者表示。据介绍,今年曾有一名蔬菜种植大户,准备回乡流转100亩土地种植大棚蔬菜,最终因为土地流转难度太大不得不放弃。

  土地流转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原则

  临泉县农委工作人员告诉颍州晚报记者,类似的情况并非临泉县谭棚镇郭大村独有,但是土地流转工作必须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强迫。

  这名工作人员表示,由于个别农民对土地流转政策认识不足,土地流转工作肯定面临一些困难。

  面对这些难题,相关部门和人员应该积极宣传有关政策,积极做农民的思想工作,争取农民朋友的支持。土地流转后,要及时、足额兑现土地流转费用,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从而激发他们参与土地流转的热情。

  一些基层村组织,在土地对外流转时当然有必要设置一定的门槛,毕竟土地流转有风险存在,但在罗列条件时,要结合实际,不能一刀切地设置让普通老百姓难以达到的条件。

  几名律师也向颍州晚报记者表示,土地流转必须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虽然增加了土地流转工作的难度,但这是对农民利益的有效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个别农民土地流转政策认识不足 导致一些致富计划被迫搁置”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51009/36027.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