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实施迎来违法第一案 鸿茅药酒成为牺牲者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不完全统计,2009年以来,鸿茅药业产品鸿茅药酒曾多次因发布违规广告而登上各地食药监局的广告黑榜。其违规原因包括含有效率、治愈率等综合性评价的内容、含有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等。
对于日前被上海工商立案一事,中国经济网记者于9月10日致电鸿茅药业询问具体情况。该企业工作人员表示:“相关负责人不在单位”。
鸿茅药酒成新《广告法》后违规第一案
9月2日,据中国之声报道称:今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而由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鸿茅药酒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15020795,说明该产品广告属于药品广告,显然与新《广告法》的要求相悖。
对此,工商部门可以依据新《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代言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则可以依据新《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据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天平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介绍,太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衡山路店不仅是在玻璃门等处贴有明星陈宝国代言的鸿茅药酒广告,店内许多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上也使用了姚明、唐国强等明星的形象进行代言。按照新《广告法》的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同样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但由于新法刚刚施行,新、旧《广告法》有一个衔接问题,而目前相应的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因此,在实际执法中,执法人员基本掌握这样一个原则,即这些保健食品如果是2015年9月1日前生产并进入流通环节的,则其广告不属于违法;如果是9月1日之后生产且使用了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就属于违法,需要查处。
据了解,在新《广告法》施行前,虽然许多商家对违反新法的广告已经作了撤换,但也有商家暗地里准备了不少宣传单,试图暗度陈仓继续进行产品推广。如上海市南京西路的一家冬虫夏草专卖店,销售人员就曾拿出不少灵芝孢子粉的宣传单,称其有“保肝”“护肝”“抗肝纤维化”“减毒增效”“辅助抑制肿瘤”等疗效。对此,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南京东路市场监管所均进行了现场取证,并将作进一步调查。该所执法人员苏尚理说,原《广告法》对保健食品的相关规定原则性比较强,而新《广告法》对保健食品的功效哪些可以宣传、哪些不可以宣传,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处罚力度也大。
据悉,上海太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衡山路店明星代言鸿茅药酒一案,目前已经进入调查阶段,最终处理结果确定后将予以公布。
鸿茅药业广告曾多次违规
实际上,这已经不是鸿茅药业第一次出现广告违规。自2009年以来,这家企业产品屡次登上各地食药监局的广告黑榜。
2009年5月12日,据中国质量新闻网报道称,近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09年第4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总第74期),37种药品榜上有名,其中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鸿茅药酒”便榜上有名。违规原因为“夸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断言、保证利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或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医疗机构或专家、医生、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含有其它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2009年7月24日,据中国质量新闻网报道称,在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五期违法广告药品、保健食品名单上,发现个别企业屡屡上榜。其中三期公告均上榜企业便有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其涉事产品为鸿茅药酒,违规原因包括含有效率、治愈率等综合性评价的内容、含有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等。
2010年1月5日,中国质量新闻网指出,自2009年10月份以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多家企业存在擅自扩大产品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产品疗效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其中鸿茅药业便登上黑榜。具体原因为鸿茅药酒“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并含有利用专家和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宣传”。
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官网显示,该公司是一家集科研、生产、营销、服务于一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内蒙古36家重点企业之一,鸿茅药业率先通过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基酒生产企业QS认证、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并入围“中国白酒工业百强企业”。
鸿茅药业董事长鲍洪升曾表示:“鸿茅药酒流通于世,绝不是普通的补品,产品质量胜过于我们的生命。今天的鸿茅药酒,不但要继承祖先的制作理念和风格,更要运用现代化的科技优势,生产放心药、良心药,把百姓对鸿茅药酒的信任化作一种弘扬民族医药文化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