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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化肥按简易法征收增值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9-02  来源:人民日报  浏览次数:82067
内容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通知规定,库存化肥是指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据悉,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已发文决定,自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的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原有的增值税免税和先征后返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孙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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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50902/352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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