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1999年:全国农业税制度统一的时期。这个时期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958-1978年,是农业税条例颁布实施的第一阶段。全国实现高级农业合作化后,国家对农业税制度相应进行了改革。
1979-1982年,针对“十年动乱”期间农村经济受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从1979年开始,人均口粮在起征点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从1980年起,对自然条件差、长期低产缺粮、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最低生活有困难的生产队,实行免税1~3年的政策。这一政策对帮助农民休养生息,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1983-1999年,为了调节不同农作物收益水平,缓解农业特产品生产挤占粮田的矛盾,稳定粮食、棉花、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的生产,国家运用税收手段对农业生产实行宏观调控,对农林特产品收入按照较高税率和实际收入征收农林特产税。1994年,国家进行了税制改革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取消了产品税,将产品税的农林牧水产品部分应税品目改为征收农业特产税。
2000-2006年:农村税费改革时期。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00年到2003年,按照“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正税清费,逐步取消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各种税费,减轻农民负担。
第二阶段从2004年到2006年,主要是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逐步取消农业税。为了稳定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2004年国家开始大幅度降低农业税税率。
2005年12月1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2006年1月1日全国彻底取消农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