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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需加速培育新型主体 提升农业竞争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14  来源:经济日报  浏览次数:81610
内容摘要:  近年来,我国农业经营规模偏小,导致了科技成果推广难、标准化生产推进难、农产品质量监管难、农业比较效益偏低等问题;农业产
   近年来,我国农业经营规模偏小,导致了科技成果推广难、标准化生产推进难、农产品质量监管难、农业比较效益偏低等问题;农业产业化方面存在产业链短、精深加工少、品牌多乱杂、附加值较低等不足。这亟需加速培育新型主体,提升农业竞争力。当前,应重点从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业补贴指向性和效能两方面着手,加快完善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体系

8月份以来,农业部、财政部等部委相继出台文件,从支持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规范农机购置补贴等方面入手,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可以说,这一系列政策初步构成了新时期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针对性扶持政策体系。伴随土地流转和新型主体培育的加快,我国强农政策亟待从原来的普惠性向普惠性和针对性结合转型。

我国户均耕地面积只有7亩多,在世界上属于超小规模,过去我们依靠分散经营解决了吃饭问题,这很了不起。但近年来,小规模经营也导致了科技成果推广难、标准化生产推进难、农产品质量监管难、农业比较效益偏低等问题。尽管我国农业产业化进步不小,家庭农场、合作社等不断涌现,但整体而言,产业链短、精深加工少、品牌多乱杂、附加值较低。可以断言,如果不加速培育新型主体,农业竞争力就会越来越低,转变发展方式也会失去依托。

随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推进,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加速,已给新型经营主体在土地利用方面吃下一颗定心丸。当前,最关键的是要加快完善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体系。这应重点从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业补贴指向性和效能两方面着手。

首先,要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我国户均农业经营规模仅是韩国的三分之一、欧盟的四十分之一、美国的四百分之一。上世纪八十年代起,日本加速推进农业规模经营,也只从户均1公顷提升到如今的2公顷。事实证明,在东亚小农国家,寄希望通过大规模集中土地,实现欧美那样的农场规模是不现实的。适度规模经营不仅包括土地流转和集中,还包括农技、农机、金融、保险等服务要素的供给。对于我国,只有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才能使得在短期内不容易改变的小规模生产也能提高效率,间接弥补耕地规模的不足而发展现代农业。

目前,全国农业公益性服务机构达到15.2万个,经营性服务组织超过100万个。但总体看,农业社会化服务明显滞后,病虫防治、农机作业等生产性服务还不完善,农产品储运加工、金融保险等服务产品供给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小农户和新型主体的需要。数据显示,美国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力占整个劳动力比重为2%,但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服务等关联产业的劳动力占比达15%。今后应推动公益性服务机构逐步从经营性领域退出、切实履行公益性职能,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农业产业链全程,以期实现“农民一个电话,服务就有着落”。

其次,要提高农业补贴指向性。为支持与自然和市场风险的对抗,新世纪以来,我国基本形成了以价格支持为基础、以直接补贴为主体的农业支持政策框架体系。目前,该体系存在不完善、不高效的问题。尤其表现在,普惠性有余,针对性不足。在多数地方,农业四项补贴已经演变成为农民的收入补贴,一些农民即使不种地也能得到补贴。而真正从事粮食生产的新型经营主体,却很难得到除自己承包耕地之外的补贴支持。

因此,要完善对农业的支持方式。在不降低对农民总体支持力度的前提下,针对规模经营的新型主体提供支持。要在保持补贴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提高补贴的导向性和效能。例如,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引导金融机构建立针对新型主体的信贷、保险支持机制等。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要与比我国农户经营规模大几十倍的发达国家农业经营主体竞争,尽快调整原有针对小农户的普惠政策十分紧迫。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季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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