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建设高标准农田为载体推进适度规模经营
——集中连片规模推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吸引金融资本投入
“就农业综合开发而言,仍存在一家一户小规模经营的制约问题。在项目整体规划上,地块大多较为零散,一家一户的意见不统一,对项目规划建设造成不利影响;分散经营利益主体众多,个体受益较小,影响了对农发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建立切实有效的管护机制。”国家农发办主任卢贵敏表示。
为此,《意见》提出,要集中连片规模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以乡、村、组为单位,按照集中连片、规模开发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合理规划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使地平整、田肥沃、渠相通、路相连,为促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实现统一农机化作业、推广良种良法、生产管理以及产品销售创造条件。
要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的支持力度,试点阶段,主要选择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项目区域范围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扶持。降低合作社等申报主体成立时间和单个项目治理面积等“门槛”,简化项目申报程序;探索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多种扶持方式;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财政资金除用于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外,还可对育秧设施、粮食晾晒烘干设备、仓储物流、农机具库棚等配套设施进行适当补助;放宽具体措施投入比例限制,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对农、林、水、电、路以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中的某些环节或单项措施进行扶持。
建立财政补助形成资产交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有管护新机制,扩大试点范围,及时总结经验。建立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使用、管护一体化的新机制,保证农业综合开发建设成果长期发挥效益。
吸引金融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农垦集团、龙头企业等法人实体以及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贷款、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取资金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发展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现代农业。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贷款,中央财政予以贴息。拓宽融资渠道,除政策性银行外,把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也纳入贴息范围。允许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补助、自筹资金“三位一体”、贷补结合方式,吸引金融资金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进一步加快建设进度。
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为抓手推进适度规模经营
——延伸产业链条,完善扶持政策,探索产业化资金投入新机制
农业产业化源头是农户、终端是市场,完整的产业链条能及时传导市场信息,带动农户规模化生产适销对路的农产品。
《意见》要求,要继续完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政策,通过对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流通服务体系等环节的扶持,形成全产业链生产,让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放心发展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生产基地。支持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农民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理分工,让农民从产业链增值中获取更多利益。
在完善扶持政策方面,放宽立项门槛,将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纳入扶持范围,实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全覆盖。合理引导工商企业到农村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支持龙头企业采取订单农业、“企业+合作社”、“企业+农户”等模式,带动农户发展规模化生产。引导加工、流通领域龙头企业向产业园区集中,以产业基地(园区)为平台,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企业集聚度。
探索产业化资金投入新机制。探索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股权引导基金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综合开发,共同扶持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大贷款贴息扶持力度,撬动更多金融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化发展。扩大产业化经营项目“先建后补”试点省份,探索财政资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有效模式。
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为支撑推进适度规模经营
——支持农民合作组织,搞好农业科技示范推广服务,扶持农产品流通体系
《意见》要求,要发挥农民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涉农企业等各类合作组织的作用,支持其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鼓励项目区农户组建用水户协会,合理收取水费,为农田灌排用水、设施管护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务。加强部门项目建设,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载体,推动全程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扩大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特别是土地托管服务试点项目建设。
搞好农业科技示范推广服务。支持采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在项目区大面积集成推广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品种技术,把科技推广与规模开发更加紧密结合起来,努力把项目区建成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允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选择科技示范推广依托单位,推动其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直接合作,实现供需对接、“研技推”有机融合的科技推广模式。
另外,还要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农产品流通环节扶持力度,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仓储及冷链物流设施,向乡镇和农村延伸生产营销网络。探索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的支持政策,支持企业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及信息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