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确权颁证这个基础
林权证是林业经营者重要的财产凭证,林地林木确权必须颁发“铁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地位。结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多权同确”,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确权颁证,加大林权纠纷调处,确保确“实权”、颁“铁证”。
向林业经营者颁发“铁证”,应重点把握好三个环节。一是坚持实地勘测,界限清晰,数出准确,做到权证相符。二是依法调处林权纠纷,有序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支持当事人将涉法涉诉纠纷纳入司法轨道,尽快解除林权的不确定状态。三是加强林权档案管理,妥善保存历史资料,确保林权来源有依有据,经得起历史检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经实施,应做好相关政策衔接,确保集体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利益不受影响。
坚持适度规模经营方向
流转是林地规模经营的重要手段。推进林权流转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林权流转有转让、租赁、转包、入股、互换等多种方式,采取什么方式、什么价格流转,必须尊重农民意愿,不能搞行政命令。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林地、林木价格评价机制和林权流转最低保护价制度,引导农民到公开的农村产权市场流转。要坚持按流转程序办事,认真执行流转登记、备案、审查制度,积极协调、妥善处理早期林权流转期限过长、价格过低、面积过大问题。加强对集体统一经营林地流转的监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村民大会表决制度、乡镇审批制度,严防暗箱操作。要坚持以林为主、适度规模,不能随意改变林地性质和林地用途。
林地规模经营要兼顾各方利益。无论采取哪种方式流转,都要重视维护农民利益,同时要维护其他林地经营者的利益,确定双方利益平衡,形成稳定的利益联合体。要支持城市工商资本进入农村发展现代林业种养业,加大惠林政策及林权价值的宣传,引导林农以入股、合作、互换等方式流转林地,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壮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目前,各地探索发展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主要有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林场、林业企业四种类型。专业大户发展空间很大,需要继续支持发展。合作经营对组织农民、带动农民、富裕农民最直接、效果最好,需要加大支持力度,但要解决好“空壳社”、运行不规范、专业经营人才缺乏等问题。家庭林场是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林业的有生力量,要研究出台家庭林场的认证标准和管理办法,纳入支农政策扶持范围。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既壮大产业又带动农民,引导林业企业建基地、带农户,向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延伸。
创新林业经营方式。典型的经营模式包括:合作社+基地+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基地、龙头企业+联合社+农户、合作社+家庭林场+农户+基地、大园区+小业主以及农民产业园,等等。各种经营模式创新,归根到底是把千家万户组织起来,对接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让农民在规模化经营中更多受益。推行基价流转、利益兜底等做法,让农民直接受益。推行利润返还、收益分成等做法,让农民充分受益。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保底分红等做法,让农民持续受益。
健全集体林业支持服务体系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增多,需要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多元化、专业化、市场化的林业支持服务体系。林业支持服务兼有经营性和公益性,既要发挥政府作用,又要调动社会力量。
健全财税支持体系。加大公共财政支持林业的力度,完善有关补助补贴政策,鼓励县级林农小额涉林贷款贴息,整合涉农资金完善林业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实施林业龙头企业和重点专业合作社扶持政策,减免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税费,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
健全生产服务体系。构建林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体系,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兼职兼薪创业,解决林业科技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简化采伐审批程序,落实采伐公示制度,保障林农平等采伐权。鼓励以林业合作经营组织或股份制林场为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完善采伐运输管理,赋予林农充分的经营处置权。
健全金融服务体系。推行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评估,实现评估量价分离,开发林业信贷产品,开展林农小额贷款、联保贷款,增强林业融资能力。强化政策性森林保险,完善投保、定损、理赔等环节,科学调整投保期限,充分保障林农权益。落实“无赔款优待”政策、专合组织集体投保方式,保险公司应安排一定经费投入森林灾害预防。
健全市场服务体系。加强集体林权流转服务平台、队伍建设,强化林权流转服务。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原则上应当建立林权流转信息库,并依托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实时发布流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