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曝光台 » 正文

草莓“致癌”风波何时能平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5-18  来源:农民日报  浏览次数:88080
内容摘要:  4月26日,有媒体从市场上买了8份草莓,检测出乙草胺超标,从而得出草莓致癌说,引发了消费者的恐慌。5月1日,本报刊出《草莓
   4月26日,有媒体从市场上买了8份草莓,“检测出乙草胺超标”,从而得出草莓“致癌”说,引发了消费者的恐慌。5月1日,本报刊出《“草莓农残超标致癌”,是真的吗?》,报道北京市抽取175个样本均未检出乙草胺。并从“用了乙草胺,草莓苗也会被除掉”等多个方面从逻辑上论证了草莓上检出乙草胺超标不可信。5月2日,《人民日报》也刊发报道表示“吃草莓致癌”不靠谱。随后,各大媒体、网站纷纷跟踪报道。

  按理说,这次“草莓风波”到此就该画上句号了。然而国内草莓市场依然清淡,主产区市场价格暴跌四成以上。既然主流媒体已经辟谣了,为什么草莓产业还会遭受如此巨大的损失呢?类似的情况并不限于今年的草莓,所谓“膨大剂”西瓜、海南“蕉癌”、“大食蝇”柑橘等等,都是辟谣过后,农民依然还要承受漫长的伤害。原因何在?

  其一,“首因效应”在起作用。人们总是更倾向于相信第一次接触到的信息,而对后来的说法持怀疑态度。同时“首因效应”还具有持久性的特征,在先入为主的偏差认知下,能够强烈并持久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反映在本次草莓事件中,许多消费者选择的是“管住嘴”。

  其二,大部分消费者是抱着“宁愿信其有,不愿信其无”的心态。草莓作为入口的东西,事关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加之草莓不是生活必需品,在选择吃还是不吃的时候,消费者会异常慎重。

  其三,对于这次草莓事件的受损方而言,第一时间作出恰当的反应是将损失降到最低的重要环节。但是“谣言已经满天飞了,真相还在穿鞋。”要知道,在互联网和自媒体的世界里,几天的时间足以将这一消息固化成绝大多数人根深蒂固的认知。当然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也作出了相应的反应,比如公布抽检结果,农药、植保、质检方面的专家出面论证等。但如何把这样的声音通过更多、更便捷的渠道传递给消费者,还值得进一步深入思考。

  事情已经过去半个月了,对于草莓产业的伤害短期内还难以消除。这里面还有一些引以思考的地方。

  这些年来,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但是相对于市场的发育来说还远远不够。千家万户小生产的状况普遍存在,在行业出现危机的时候,很难及时作出有效反应,迅速澄清事实。就拿这次的草莓事件来说,单个的草莓种植户或者合作社,甚至一个农业企业,很难有精力、时间、金钱以及能力去合情合理地应对,这才造成危机公关的延时和无力。因此,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强产业危机公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尤为必要。

  除此之外,还应进一步加大农产品市场信息的宣传力度,增加信息透明度,避免因个案对整个产业造成连带损害,重拾消费者信心。

  食品安全大于天,事关人民的身体健康。在食品安全的监督上,媒体也应明确自身责任,在监督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要维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要以事实为依据,并尽可能降低对一个产业的殃及和误伤。所以在这个问题上要更加科学,更加严谨,也要更加审慎。

  从总体上讲,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可靠的,消费安全是有保障的。在草莓生产领域,我们也已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监管体系,健全了质量追溯体系。用什么药,什么时候用药,用多大剂量的药,甚至购买农药的渠道都是固定好的。相信随着我国农业组织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监管力度越来越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将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王瑾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草莓“致癌”风波何时能平息?”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50518/34699.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