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是农林科技进步的基础和重要载体,种业是提升农林竞争力的关键。农林业发展要以种为先,进一步提升种业的基础性、核心性、战略性作用。适时修订种子法对做大做强种业,转变农林业发展方式,发展现代农林产业,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穆东升说。
不仅如此,当前种业市场已经形成了国外企业寡头垄断的格局,如果不能保护好自身的种质资源,不能有效应对外资强劲扩张的势头,扶持国内种子企业做大做强,中国种业发展甚至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都会受到威胁。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表示,种子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是,按照发展现代种业要求,立足于提升我国种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对种质资源保护、育种创新体制机制、品种审定和登记管理、植物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种业监督管理等进行全面规范,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种子法律制度。
严格审批外资利用种质资源
种质资源是遗传物质代际传递的载体,是选育植物新品种的基础。截至2014年底,中国已长期保存农作物种质资源44.3万份,居世界第二位。在建设国家种质库(圃)的基础上,全国有30个省区市建立了省级生物基因保存中心或农作物种质资源库。目前还建立了野生稻、野生大豆和野生小麦等26类野生近缘植物原生境保护点169个。
不过从总体上看,中国需要保护的种质资源种类多、地域广、范围大、生存条件复杂,保护和利用难度较大。加之社会对种质资源重要性的认识不足,种质资源保护形势严峻。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城市建设迅速扩张,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宝文指出,近年来,大量原来建在郊区甚至是远郊区的种质资源库、保护区或者保护地,逐步纳入了城市规划的范围。由于种质资源保护的公益性质,难以给地方带来经济效益,有些地方随意占用种质资源库、保护区和保护地的现象比较严重,造成大量地方品种和野生品种种质资源因此而消失。
此外,权威人士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指出,现行种子法规定,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对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与国内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行为没有规范。“这导致境外人士、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能够借合作研究之名,轻易获取我国优异种质资源。”
随着国际交流的不断深入,外资进入中国种业呈现加速趋势,国外种子企业通过并购国内种子企业、独资或合资开展种子生产经营和设立研发机构等方式进入中国种业领域。一些境外机构通过这些形式获取中国优异种质资源,导致不少珍稀种质资源流失到国外。
为保护好种质资源这一国家战略资源,草案规定,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此次法律修改还明确规定,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草案对外资进入中国种业也进行了规范,要求国家建立种业安全审查机制。对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投资、并购境内种子企业,或者与境内科研机构、种子企业开展技术合作,从事品种研发、种子生产经营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育种投入长期严重不足
中国种业的现状是,修饰性、模仿性和低水平重复品种多,有突破性的原始创新品种少。刘振伟认为,原因在于,长期以来,周期长、经济效益不明显的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育种投入严重不足,企业的自主研发投入也十分有限。
据统计,中国农业科研财政投入占农业GDP比重仅为0.53%左右,低于1%的国际平均水平,还不到发达国家平均数(2.37%)的四分之一,也达不到30个最低收入国家的简单平均数(0.65%)。按照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的研究,当一国农业科研投入强度达到2%左右时,该国才能真正进入农业科技自主创新阶段。
从企业层面看,2012年世界种业十强公司销售额达270多亿美元,占全球种业市场份额的61%,其中前三强种子公司(孟山都、杜邦先锋、先正达)销售额达200多亿美元,占比超过44%。而2012年中国种业前十强销售额共106亿元,占全国种子市场份额的10%。科研投入方面,美国孟山都公司2012年科研投入15.7亿美元,中国前50强企业投入共计12亿元。
目前,外资进入中国种业呈现出由蔬菜、花卉等园艺作物向水稻、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拓展,由种子生产销售向种质资源收集等科研育种上游延伸,由合资、合作经营向并购国内种子企业发展等特点。
“外资进入后扩张势头强劲,从长远看,如处理不好将对我国种业发展甚至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构成威胁。市场空间受到挤占已经显现,部分种子市场已被外资企业控制。由于外国种子价格普遍高于国产种子几倍甚至数十倍,进一步的影响是生产成本提高。国内育种科研创新也可能因此受到抑制。”权威人士说。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大豆为例指出,由于中国的大豆产量低、出油率低,而难以抗拒美国转基因大豆的侵入,现在中国的食用油市场已经丢得差不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