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国家层面将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种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成果评价的机制;支持公益性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或产学研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权威人士对《瞭望》新闻周刊表示,围绕着种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在产业政策、财政、税收、保险、信贷、人才培养等方面都出台了不少扶持政策,将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转化为法律是必要的。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种子法修订草案专门设置了扶持措施一章。
杜绝假种
品种审定制度是中国品种管理的重要制度,对良种推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审定品种多、审定通道窄、审定过程不规范等问题。有的审定标准与市场需求脱节,品种审定与保护脱节,“一品多名”和“多品一名”现象时有发生。
也正因为如此,种子市场的管理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的重点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吉炳轩就表示,由于种子市场的管理不到位,假冒伪劣、以次充优、坑农害农的种子事件仍然不少。有的农民用上了假种子,仅有的几亩地、几十亩地陷入了绝收的境地,一年收成因劣种假种而被毁掉。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了解到,提交审议的种子法(修订草案)减少了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的种类。取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各自再确定一至二种主要农作物作为审定品种的规定,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由28种减少为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共5种。
与主要农作物审定过多不同,蔬菜、果树、花卉等经济作物品种则长期缺乏管理。此次修法明确要求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张宝文表示,现行种子法中只规定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进入市场前必须通过审定,对非主要农作物和非主要林木的品种管理没有作明确规定,导致这些品种的管理处于无序状态,造成品种多乱杂、更新换代慢、品种真实性无保障。
“由于这些作物品种不审定也不登记,相关主管部门没有品种的标准样品、不掌握品种的特征特性,因此无法判定市场销售品种的真假。一旦在生产上出现问题也难以进行鉴定,无法保障农民的利益。由于仿冒成本低、经济利益高,市场上出现大量的一品多名等‘冒牌’、‘套牌’种子,严重损害了育种者的合法权益,挫伤了其创新积极性。”张宝文说。
品种退出制度的建立,将为种业发展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不宜继续经营、推广的,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经营、推广。
现实中,转基因产品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回应消费者对于转基因产品安全性的关切,草案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
与现行种子法相比,草案增加了加强跟踪监管和及时公告有关信息的内容。“对从事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生产经营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刘振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