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国内动态 » 正文

当前水产养殖保险工作该如何进一步较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4-29  来源:安徽农网  浏览次数:82535

 

  进一步做好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的建议

  从宏观层面,主要有两点:

  一是尽快将水产养殖保险纳入大农业补贴范畴。尽快启动大宗水产品的政策性养殖保险试点。水产养殖保险属于农业保险范围,经过几年探索实践,一些养殖模式下的部分大宗水产品种,如陆上池塘养殖的鱼、虾、蟹,海上筏式养殖的藻类和贝类等,保险技术已经基本完善,具备扩大范围开展的条件。近年来,已有安徽省、福建省、上海市、宁波市及成都市等省(市)陆续将水产养殖保险纳入到了农业保险补贴范围。只要政策明确、补贴到位、有关方面通力合作,水产养殖保险一定能够快速发展。

  二是尽快构建水产养殖保险大灾风险管理体系。2013年12月8日,财政部印发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财金〔2013〕129号),完善了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办法》规定对非公司制的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的大灾准备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实际上,渔业互助保险探索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脚步从未停歇,全系统坚持“全国一盘棋”的发展格局,在完善内部分保、再保的基础上,不断加强与国内外保险经营机构的合作,先后与人保财险、中航安盟、安徽国元、瑞士再保险集团建立了合作关系,积极探讨大灾风险应对办法。但是,整体来看,仅凭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对水产养殖保险巨灾风险还不够,还需要国家层面统筹建立应对机制。

  在微观层面,保险机构要做到以下几点:

  加强宣传引导。继续加强水产养殖保险的宣贯工作,让渔民认识到水产养殖保险的重要性,提高养殖渔民参保的积极性。

  加强承保工作。强化渔民参保后的义务和责任,包括规范水产养殖日志记录,及时报告水产养殖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养殖渔民水产养殖存量报告制度,出险后履行防灾减损义务等,逐步规范承保工作。

  加强理赔管理。一是对于大额保险标的应重点关注,尽量在台风等灾害来临之前提前进驻,掌握相关信息并协助开展防灾减损工作;二是建立由保险经营机构、渔民、水产技术推广部门、专家组成的理赔工作组,客观公正的对风险损失进行评估;三是进一步提高理赔的技术水平,包括利用水下摄像头观察水下生物情况,利用芯片标识区别参保网箱与未参保网箱,利用遥感、卫星地图、无人机等设备监测海上整体情况等;四是要建立并完善协管员制度,在主要承保区域聘任公道、正派、有责任心的人作为协管员,协助做好风险管控,有效规避道德风险。

  加强保险产品研发。一是要建立保险费率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历史数据的积累,对水产养殖保险费率进行动态调整,保证水产养殖保险可持续发展;二是要加大新产品的研发力度,创新开展天气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等,简化理赔流程,服务水产养殖业需要。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季建成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当前水产养殖保险工作该如何进一步较强”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50429/34508.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