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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有序进入 保障农地姓“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4-27  来源:经济日报  浏览次数:84685
内容摘要:  农业部等四部门联合发文引导工商资本规范租赁农地  日前,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四部门联合下发《关
   农业部等四部门联合发文引导工商资本规范租赁农地——

  日前,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就引导工商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规范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4月24日《经济日报》记者就相关热点问题采访了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

  鼓励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

  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加快,工商资本下乡租赁农地的情况越来越多。截至2014年底,流入企业的承包地面积已达到3882.5万亩,约占全国农户承包地流转总面积的10%。“出台文件的主要目的是引导工商资本有序进入农业,防范可能出现的非粮化、非农化问题,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陈晓华说。

  《意见》明确,鼓励工商资本重点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鼓励工商资本从事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化种养业,包括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投资开展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等。

  限制长时间、大面积租地

  《意见》提出,要限制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严禁借政府或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农地。

  陈晓华说,大面积租地,不仅挤占了农民的发展空间,而且企业的经营成本也会很高,容易形成新的“规模不经济”。同时,只有农村劳动力转移达到一定规模,农村土地才能实现长时间、大面积的流转。陈晓华表示,各地应综合考虑人均耕地状况、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企业流转土地面积的上限。

  “文件提出建立分级备案制度,是指要通过备案方式掌握工商资本租赁农地情况,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规范租地行为。”陈晓华说,考虑到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文件原则性规定,一是以乡镇、县(市)两级备案为主,面积特别大的,再逐级向市(地)、省级备案,对租赁农地超过当地上限控制标准或者涉及整村整组流转的,要作为备案重点;二是备案的具体事项应包括农地租赁合同、农地使用情况等内容。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为防范可能的风险,《意见》提出了3项措施,一是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应通过公开市场规范进行。严禁工商资本借政府或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农地。二是指导工商资本与农户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明确土地流转用途、风险保障、土地复垦、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三是鼓励各地建立健全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制度,用于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

  “强化工商资本租赁农地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是确保农地农用。”陈晓华说,要强化租赁农地的用途管制,采取坚决措施严禁耕地“非农化”,对租赁农地经营、项目实施、风险防范等情况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探索利用网络、遥感等现代科技手段实施动态监测。同时,要指导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防止出现掠夺性经营,确保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

  据介绍,《意见》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分别提出监管措施:对撂荒耕地的,可以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对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范实施区违反产业规划的,停止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对失信租赁农地企业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启动联合惩戒机制。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租赁农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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