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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权改革:一场静悄悄的革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2-14  来源:解放日报  浏览次数:81664
内容摘要:农村产权改革:一场静悄悄的革命方志权博士在复旦大学的讲演  作者:方志权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  思想者小传  方志权
 农村产权改革:一场静悄悄的革命

——方志权博士在复旦大学的讲演

  作者:方志权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

  思想者小传

  方志权: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现为市委农办研究室主任、市农委政策法规处处长。主要研究领域为都市农业、农村经济、“三农”政策法规。主持和参与20多项国际和省部级重大决策咨询课题,多项研究成果获得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和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著作奖、论文奖。主要代表著作有 《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民利益保护研究》、《城市化进程与都市农业》、《黄浦江畔的“三农”调查》、《新编“三农”政策法规知识读本》等。

  在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创新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农村基本经济经营制度的发展方向和农村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也关系到国家的战略全局。不少学者专家认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中国农村的又一重大改革,是一场静悄悄的革命。

  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

  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从理论上讲,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共有资源和资产,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明确的宪法地位,与其他经济成份比,有三个基本特征。

  首先,农村集体经济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它既不同于马克思恩格斯经典理论中所提的集体经济,也不同于前苏联的集体农庄经济,是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造出来的。一些农业专家概括为“三个性”:一是合作性(共有性),集体资产由组织成员共同所有,资产收益和劳动成果归成员共同分享,权利义务均等。二是区域性(封闭性),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界定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不可分割,成员是封闭的圈子,权利义务“进”则“与生俱来”,“退”则“自然弃失”,不对外开放。三是排他性,尽管集体经济组织的层次不尽一样,小到村组,大到乡镇,但每个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成员边界是清晰的,上下左右不能侵权。

  其次,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农村的具体体现。农村集体经济实行土地等生产资料成员集体所有,家庭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本质是农民的合作与联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农村的重要体现。

  第三,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丰富多样、与时俱进。从我国农村实践看,由个人所有前提下的互助合作经营,到个人财产全部上交集体的“一大二公”体制,再到改革开放后实行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农村集体经济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实现形式,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很大的包容性。

  这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虽然有利于保障农民平等享有集体经济成果,对维护农村社会公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传统公有产权的通病。

  一是归属不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个集合概念、动态概念。集体成员人人有份,但有多少、在哪里说不清楚,是个玻璃鱼缸,“看得见、摸不着”。有些村庄外来人口大量增加,原来一体化的村庄社区与集体经济组织日趋分离,新村民是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不能分享集体经济好处成为问题,新老村民的矛盾加剧。

  二是权责不明。在绝大多数地方集体经济组织与村社自治组织合二为一,村干部成为集体资产运营管理的自然“代理人”,集体经济常常成为“干部经济”。

  三是保护不力。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是个老大难问题。一些村干部把集体资产看作“唐僧肉”,导致集体资产流失,带来干群矛盾,也成为农民信访的一大热点。

  四是流转不畅。农村集体产权归属模糊,资产处置在村里事难议、议难成,有好的开发机会往往错失良机。

改变这种状况,解决这些难题,出路唯有改革。中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最早始于上世纪90年代经济发达地区。进入新世纪特别是10年代后,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明显加快,各地加大了改革的力度,明确集体资产的产权归属,改变集体资产名义上“人人有份”、实际上“人人无份”的状态,真正做到“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农民开始分享现代化的成果。

  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已有2.8万个村和5万个组完成改革,量化资产4362.2亿元,累计股金分红1563.2亿元,2013年当年分红291.5亿元。按省分析,上海、北京广东江苏浙江5省(市)完成改制的村占全国完成改制村数的80%左右。

  从各地的实践看,改制的主要做法是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经过清产核资和评估以后,按照劳动年限折成股份量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益金和公积金(集体股),主要用于村委会或社区公共管理和村民公共福利事业支出,并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

  一潭春水被一颗石子所打破,泛起了阵阵涟漪,这场静悄悄的革命引发了诸多根本性变化。

  在制度成效方面:明晰了每个村民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产权份额,集体资产由共同共有变为按份共有,产权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建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股份(份额)分红的制度,保障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资产收益权;改制村普遍建立了权力制衡机制,农民群众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主体、决策主体和受益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

  在经济成效方面:通过改制,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通过改制,集体资产产权得以明晰,建立起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以上海为例,2013年,全市237家村级改制集体经济组织中,有89家进行了收益分红,比上年增加了28家;年分红总额5.38亿元,比上年增加了1.12亿元;人均分红3042元。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闵行区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比由2010年的1.53∶1缩小到2013年的1.48∶1,财产性收入在农民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由2010年的17.1%上升到2013年的18.3%。

  在社会成效方面:通过“还权于民”式的产权制度改革,有效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因土地征占、资产处置、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等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了城镇化快速发展地区的社会稳定。

  正是基于集体经济的基本特性,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已经成为破解农村众多矛盾问题的“关节点”,成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牛鼻子”。

  守住集体所有制的底线

  总结各地经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要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形式为手段,以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金和资源运营管理新机制为要求,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

  归属清晰就是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归谁所有,也就是要明确改革的组织层级、集体资产的范围、集体成员的身份;权责明确就是确定成员的权利和责任,既要明确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等经济权益,又要明确集体成员行使对资产的决策、监督等民主管理权利;保护严格就是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产权,使农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流转顺畅就是促进农村集体资产有序进入流转交易市场,实现平等交换。

需要强调的是,推进改革不是一分了之、吃集体经济的“散伙饭”。推进改革就要守住集体所有制的底线,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守住保护农民利益的底线,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改革既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又要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不是要完全走公司化改制的路子,而是从农村实际出发,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联合与合作,丰富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

  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必须守住“一个坚持、二个防止、三个做到、四个有利于”的底线,即: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农村的本质特征,必须长期坚守;防止在改革中少数人对集体经济的控制和占用、防止集体经济被社会资本所吞噬;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程序严密;有利于城乡要素资源均衡配置和平等交换,有利于激活农村资源要素和激发农村集体经济活力,有利于保护农民财产权利,有利于形成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内生动力。

  在此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依规。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应遵循《物权法》、《土地法》、《土地承包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指导性意见的相关规定,同时要注意兼顾不同法律、政策之间的兼容性和关联性。在改革过程中,各改制单位始终坚持改革必须依法依规,有政策的按政策要求办,没有政策依据的,由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二是因地制宜。面对千差万别、参差不齐的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不能搞“一刀切”,实践中,各地应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符合自身实际的改革形式和路径。三是因事制宜。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可按照“一村一策”、“一事一策”的办法,将权利交给村民自己,通过合法性、公开性、民主性相结合,做到“复杂问题民主化、民主问题程序化”。四是维护利益。在推进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不仅要给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眼前实惠,更要考虑长远,注重从根本上为农民谋福利。围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一方面要更加注重体制和机制的创新,构建农民增收长效机制;另一方面要更加保护和激发农民群众的创新热情和创造能力,保持推动改革发展的强大活力。

  因地制宜选择改革形式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要突出重点,分类推进。

  关于农村集体资产量化范围问题。农村集体资产的量化,是对被认定为属于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共有资产,按照一定标准、采取股份的形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明晰产权的过程。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不能突破原有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这是推进改革、制定政策的底线。目前,各地对于集体资产量化范围的认识还不尽相同。当前应将集体资产量化的重点放在非资源性集体资产资金,其理由是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价值一时难以评估,价值尚未显现,因而可以不量化,但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被征收而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因集体资产置换增值而增加的收益,则应及时足额予以追加,以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当然,如果农村基层干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致要求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进行量化,则应允许农村基层组织进行探索。当前,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重点要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对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探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的有效机制;而经营性资产,则是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的主战场。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无法可依,多数处于乡村自我管理的状态,受当地乡规民约、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等因素影响较大,“乡土”色彩较浓。在具体实践中,各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方法各不相同。对这一问题,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规范性文件,规定认定标准,制定操作细则。总体考量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基于由该组织较为固定的成员所组成的具有延续性的共同体,其成员原则上应该在该组织所在地长期固定地生产、生活,形成事实上与该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该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来认定。在此大前提下,对一些特殊或者疑难问题,可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主权。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把握以下几个关键:一是涵盖不同群体;二是权利义务对等;三是防止政策“翻烧饼”;四是坚持程序公开;五是杜绝侵犯权益。

  对改制过程中是否设置集体股,目前大部分地方都主张不设集体股,主要是因为如果改制时保留集体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急剧推进,集体积累逐渐增加,会再次出现集体股权属关系不清晰的问题,需要进行二次改制;集体股在集体经济组织变更或重组时还将面临再分配、再确权的问题,极易产生新的矛盾。因此,上海、江苏、浙江等地在改制时原则上不提倡设置集体股。对于城镇化进程较快、已实现“村改居”的地方,应明确不设置集体股,其日常公共事业支出,可以通过在集体收益分配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的方式来解决,其具体比例或数额由改制后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在讨论年度预决算时决定。未撤制的村(镇)可设立一定比例的集体股,主要用于公益事业等开支,原则上集体股按总股本的20%左右掌握。

  关于改制形式问题。各地主要采取了三种形式:一是有限责任公司,二是社区股份合作社,三是经济合作社。这三种形式中,有限责任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进行工商登记的公司法人,但其股东只能在50人以下,与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千上万的特点不相适应,因此,改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采取隐性股东的做法,大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难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社区股份合作社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主要是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的法人,它有效解决了股东人数限制的问题,但由于社区股份合作社是较特殊的法人,对它没有专门的税收、财务制度,因此,在税收、财务方面所执行的是适用于公司法人的相关制度,在运营中社区股份合作社要缴纳各项税赋,税费负担较重。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社区股份合作社,它们都对股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收益分配,而股东都要缴纳20%的红利税(个人所得税),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担,影响了改制的积极性。经济合作社是一种组织创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证明书,并可凭此证明书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到金融机关开设账户,建立会计制度,实行收益分配制度。但是,经济合作社不是法人主体,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合作社的持续发展。

  这三种形式,各改革的村(镇)可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地作出选择。近郊等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以及撤村改制的主要宜采取具有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改革形式。中远郊经济发展水平较一般以及未撤村改制的主要可采取经济合作社这一改革形式。因为这些集体经济组织目前重点是要健全治理结构和加强监督机制,并逐步发展壮大经济。如果今后发展水平提高了,也可以探索建立其他形式的市场主体。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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