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农村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启动实施农村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争通过3年至5年的努力,建成一批农村教师公共租赁住房,使农村教师住房问题得到明显改善。
《通知》要求,申请农村教师公租房项目,要以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为原则,符合《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要求;承租农村教师公租房的保障对象数量稳定,且保障对象符合规定的要求。农村教师住房需求较为集中的地方,可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学校或乡镇自有土地,定向建设面向农村教师供应的公租房;需求较为分散的地方,可结合乡镇公租房建设,与农村医疗工作者、科技人员、扶贫志愿者、大学生村官等农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住房问题统筹解决,因地制宜推进。
《通知》规定,农村教师公租房应严格执行“三审两公示”的申请与审核程序;承租对象凡调离、自动离职和辞职、被解聘或开除、工作期满,或在学校所在地的乡镇已有住房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所承租的公租房。农村教师公租房建成后办理房屋初始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手续,只租不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