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记者获悉,相互保险组织获得放行后,保险覆盖范围将随之扩大。
相互保险在国际上占重要地位
相互保险,即有相同风险保障需求的投保人,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以互相帮助、共摊风险为目的,为自己办理保险的经济活动。在遇到风险损害时,则从全体投保人所缴纳保费中抽取相应资金,进行风险赔付。
而目前相互保险在国际保险市场仍占据重要地位,尤其在高风险领域如农业、渔业和中低收入人群风险保障方面得到广泛应用。国际相互合作保险组织联盟统计,2013年全球相互保险保费收入达1.23万亿美元,占全球保险市场的26.7%,覆盖人群8.25亿人,相互保险组织总资产超过7.8万亿美元。
事实上,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人们风险防范需求增加,各类社会主体发展相互保险的愿望愈发强烈,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相互保险面临新的发展机遇。而此前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提出“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
分析人士表示,从国际上看,相互保险组织具有以下三个独特优势:一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利益一致,能够较好地实现以客户利益为中心,并由客户参与管理,从而有效避免保险人不当经营和被保险人欺诈所导致的道德风险。二是展业费用较低,核灾定损准确度较高,可以有效降低经营成本,为会员提供更经济的保险服务。三是由于没有股东盈利压力,其资产和盈余都用于被保险人的福利和保障,可以发展有利于被保险人长期利益的险种。
在当前形势下,中国保监会认为,创新发展相互保险这一普惠金融形式无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相互保险组织具有不追求股东利润和经营成本低廉的特点,可以更好地为中低收入人群和高风险领域提供简便灵活、惠而不费的保险产品和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险服务。有助于扩大保险覆盖范围,提高保险服务经济社会能力。”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与此同时,相互保险对于丰富保险市场组织形式,挖掘保险业新的增长点;树立长期经营理念,促进保险业转型升级;创新农村基层社会管理方式,提升农村社会管理效率;提高人民群众的保险意识,改善保险行业形象等多个层面均有裨益。
上述负责人介绍,根据《试行办法》规定,将从三个方向推动相互保险发展:第一类是一般相互保险组织,定位于按照公司化运作、在较大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的大型组织。第二类是专业性相互保险组织,定位于在特定行业或特定风险领域开展单一相互保险业务的专业相互组织。第三类是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定位于为地市级以下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居民提供专业保险服务的相互保险组织。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际经验,相互保险组织的融资难度相对较大。而为培育相互保险这一新型市场主体,此次《试行办法》也设置了相对较为宽松的准入条件。其中,一般相互保险组织需要满足“有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初始运营资金”及“有不低于500个初始会员”等主要设立条件,区域性、专业性相互保险组织需要满足“有不低于1000万元初始运营资金”和“有不低于100个初始会员”等主要设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