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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海水养殖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势在必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2-04  来源:中国农村网  浏览次数:81361
内容摘要:  在大连市政协十二次三次会议上,大连市政协委员、大连保监局局长蔡兴旭针对当前缺失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制约海水养殖业发展壮大
   在大连市政协十二次三次会议上,大连市政协委员、大连保监局局长蔡兴旭针对当前缺失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制约海水养殖业发展壮大的实际,呼吁建立海水养殖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据蔡兴旭委员介绍,海水养殖业是大连市支柱产业,2013 年实现产值237 亿元,GDP 占比达3.1%,但台风、风暴潮、浮冰等自然灾害频发,严重威胁大连海产养殖安全,海水养殖企业和散户迫切需要通过保险机制来分散风险。由于缺少行之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保险机构对于承保海水养殖保险较为谨慎,多个领域海水养殖保险仍是空白。建立海水养殖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已经成为大连推广海水养殖保险亟须研究解决的问题。

      据了解,为满足海水养殖行业需求,大连保险业在国内创新开展了风力指数型海水养殖保险,试点首年为海水养殖企业提供了4 亿元风险保障,保费收入2000 万元,支付赔款3217 万元,有效提高了养殖企业抗风险能力,受到了养殖企业欢迎。尽管大连风力指数型海水养殖保险试点已初见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保险责任不全面。保险责任只针对养殖企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风灾,而寒潮、赤潮、冷水团异常、病害等风险还没有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参保企业无法获得全面的风险保障。例如,獐子岛集团虽然参加了海水养殖保险,但遭受的冷水团异常灾害不属于保险责任,无法获得赔偿。二是保险覆盖面不足。参保企业目前还只有獐子岛集团一家,其他养殖企业、养殖合作社、养殖散户还没有参保。三是巨灾风险突出。与其他可保风险相比,海水养殖风险的区域性强、集中度高、损失金额大,保险机构无法通过扩大承保面来分摊损失,试点首年简单赔付率达到161%,一旦发生巨灾将使保险机构陷入巨亏。国外保险公司因巨灾损失倒闭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与此同时,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还很不健全,保险机构虽然可以向国外再保险公司购买一定比例的巨灾风险保障,分散一部分风险,但仍存在无法克服的困难。以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2014 年购买的海水养殖保险再保险为例,一是风险敞口较大。对于赔付率在100%至160% 之间的超赔责任,再保公司只承担50%责任,并且对于赔付率在160%以上的部分不承担责任。二是再保定价较高。受承保规模、经营效益、政策环境等因素影响,国内外愿意承接海水养殖保险的再保险公司屈指可数,保险机构议价余地有限。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2014 年海水养殖保险保费收入3300 万元,购买再保险花费了2500 余万元,保费所剩无几。即使是正常年景,保费也无法得到累积,白白流向国外。三是制约产品创新。国外再保险公司为了控制风险,要求保险机构严格约束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将勘验定损难度大、人为因素干扰大的灾害排除在保险责任以外。

      基于近年来大连保险业在海水养殖保险上的创新突破及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蔡兴旭委员认为,在目前的政策环境下,单靠保险机构自身力量,仅通过再保险方式,无法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只有改善政策环境,发挥政府政策支持的辅助作用和财政支持的杠杆作用,弥补再保险不足,最终建立起多层分散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才能解除保险机构后顾之忧,降低经营成本,激励其积极主动作为,尽快研发风险保障全面的“一揽子”保险产品,全面提高海水养殖保险服务水平。

      蔡兴旭委员提出以长海县为试点,建立海水养殖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建议。一方面,由市财政局和长海县财政局共同出资建立海水养殖保险巨灾基金;另一方面,由市海洋渔业局、市财政局、大连保监局、长海县政府、獐子岛集团等部门和企业成立“建立海水养殖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联合工作组”,建立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开展理论和实务研究,借鉴国内外经验。最终,通过融合政府对海水养殖的各项扶持政策,建立符合长海县实际情况,“财政支持、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海水养殖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为长海县海水养殖生产保驾护航。并且,在试点经验成熟后,及时向全市推广。

      另据了解,2014 年12 月1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正式印发,其中提出要“重点发展海水养殖保险、渔工意外险等特色产业保险”。此次“建立海水养殖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作为正式提案提交大连市政协,无疑将引起大连市有关方面的进一步关注,为尽早开展相关工作,推动海水养殖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进入实质攻坚阶段,提供了又一催动力。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叶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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