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乱治典,让违法成本远远大于违法收益,才能使违法者望而却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加重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增加规定拘留的处罚,食品安全违法不再限于经济处罚。
时隔6年,三聚氰胺婴幼儿奶粉事件依然在人们的记忆里萦绕。然而,地沟油、福喜变质肉等事件依旧不时出现,食品安全事件“按下葫芦起来瓢”,让公众在食品安全上的神经不断紧绷。
“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长期难以解决的重要原因,是管理不严、惩处力度不够。”韩晓武委员分析说,“一般来说,企业监管其产品安全的成本高于其所面临惩罚风险的时候,企业就可能选择放松监管违规生产而获得更高的利益。当某一行业违规成风,又缺乏明确的惩罚机制,行业内商家就可能倾向于认为这种违规行为产生的风险分摊到每个商家的头上也是极小的,进而导致更多违规行为的产生。法律必须要起到震慑作用,否则就会助长侥幸心理。”
针对这个问题,本次提交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加重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值得关注的是,食品安全违法不再限于经济处罚。
“加重对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同时,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增加规定拘留的处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在向会议汇报修改情况时说。
除此之外,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副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等严重违法行为也将适用拘留处罚。
“总之,就是要重典治乱,让违法成本远远大于违法的收益,这样才能使违法者望而却步。”韩晓武说。
丛斌强调,为了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监督,本次修法体现了社会共治的理念,增加了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期合法权益的规定。并删去了原草案中有关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事先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情况的规定。
转基因食品,比争论更重要的是知情权
“我有权利知道这个东西是什么,然后我可以选择吃,还是不吃。”为了保障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知情权,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了“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的规定。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这条规定增加得非常好,让公众有个选择权。”邓秀新委员在审议时说,“转基因产品本身经过了安全评价,应该等同于其他同类产品,是没有问题的。至于愿不愿意买是自己的选择。”
白志健委员也说:“转基因作为农业科技创新的技术重点,我们国家也需要加强研究,占领技术制高点,搞好技术储备。但是进入商业化生产一定要非常慎重,转基因食品的销售要增加透明度。”
“我非常赞成增加‘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白志健说,一是我国已经有相关的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已经规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要严格加以落实。二是可以参考一些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现在美国、欧盟都在转基因食品上有非常明晰的标识,让消费者自由选择。三是有利于保护国内的产业。目前我国仅仅放开了转基因棉花、木瓜的商业化种植,现在市场上的转基因食品,主要是转基因大豆、转基因玉米和转基因油菜籽,多数是以食用油的形式出现的。《食品安全法》中明确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规定进行醒目标识,但还有很多具体的细则需要配套,让消费者在市场选择的时候,确实了解真情,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