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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三农” 服务“三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16  来源:经济日报  浏览次数:81712
内容摘要:   近日,中国银监会先后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
         近日,中国银监会先后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工作的通知》、《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监管指引》三个指导性文件,分别涉及村镇银行发展、农村信用社改革、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等重要方面。

  从加大引进民间资本力度、稳步推进村镇银行全覆盖,到支持民间资本平等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再到完善农村商业银行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一系列政策举措将进一步丰富“三农”金融供给,加大支农惠农力度,解决农村金融发展不平衡和供需矛盾突出的问题。金融支持“三农”、服务“三农”,未来值得期许。

  加大引进民资力度 稳步推进全覆盖

  村镇银行发展 驶入快车道

  近日,中国银监会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加大引进民间资本力度,稳步推进村镇银行县(市、旗)全覆盖,进一步完善村镇银行监管框架,强化有限持牌经营等相关举措。

  业内人士认为,《意见》的出台,将推进村镇银行本地化、民营化和专业化发展,逐步实现县(市、旗)全覆盖,进一步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强“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2006年以来,银监会采用“增量式”改革路径,积极推动培育发展村镇银行为主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解决农村金融发展不平衡和供需矛盾突出问题。总体上看,村镇银行培育发展取得重大进展,机构发展平稳,经营总体稳健,支农支小成效显著,已成为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新的金融生力军。截至2014年10月末,全国已组建村镇银行1171家,比年初新增100家,已开业村镇银行资产总额7279亿元,其中各项贷款4635亿元,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占各项贷款的92.4%。

  作为支农支小的生力军,发展村镇银行的顶层设计如何落到实处,需要有力的抓手。因此,在进一步完善村镇银行培育发展政策方面,《意见》明确要求,在坚持主发起行制度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服务、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进一步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集约发起村镇银行的积极性,加大引进民间资本力度,稳步推进村镇银行县(市、旗)全覆盖,持续提升普惠金融和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为了进一步培育好村镇银行,《意见》明确要求:一是加大村镇银行推进力度,重点布局中西部及老少边穷地区、粮食主产区和小微企业聚集区,逐步实现村镇银行县(市、旗)全覆盖。二是在保持主发起行最低持股比例前提下,加大民间资本引进力度,通过提高准入透明度、降低主发起行持股比例、引进新的民间资本等方式,稳步提高民间资本持股比例。三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通过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和并购重组等方式,规模化、集约化收购其他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对村镇银行来说,如何促进其本地化、民营化、专业化发展至关重要。为此,《意见》督促村镇银行坚持“立足县域、服务社区、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积极向下延伸分支机构,信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积极引进本地股东,优先招聘本地人才,创新商业模式和本土化产品服务,不断提升本土化金融服务能力。

  在风险防控方面,《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村镇银行监管框架,强化有限持牌经营,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多维度、全方位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发展战略监管,实施并表监管,搭建监管联动平台,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民资将平等参与农信社产权改革

  重点引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及优质民营企业

  本报北京12月15日讯 记者王璐报道:为了鼓励、引导和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深入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全面提升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能力与水平,中国银监会今天正式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优先吸收认同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战略的民营企业参与改革,重点引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以及经营稳健、具备持续增资能力的优质民营企业。

  在对农村信用社问题机构实施并购重组方面,《通知》进一步放宽了并购重组的机构范围,并购对象由原规定的监管评级五B级(含)以下机构,调整放宽至五级(含)以下机构。同时,鼓励进一步提高并购方的持股比例。

  为了保障民营股东有效行使权利和发挥治理作用,《通知》规定,要构建能够体现民营股东地位、发挥股东作用的公司治理架构,着重吸收优质民营企业股东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及相关专业委员会。

  《通知》还要求,健全促进民间资本投资的实施与保障机制,不得另行设置民间资本准入门槛,不得对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和增资扩股等实施审批或采取限制性措施。要建立银企对接平台,发挥行业信息对民间资本的投资引导作用,督促农村信用社与有投资意向、符合资质条件的民营企业主动对接,促进投资意向转化落实为投资行为。

  此外,对于已经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机构,《通知》规定,原则上,新增股本以吸收民间资本为主,股权流转以优质民营企业为主要受让方。对于因历史因素导致国有资本持股比例较高的,应逐步通过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方式稀释减持,确保民间资本在总资本中始终保持绝对主导地位。

  确保经营管理“不脱农,多惠农”

  农商行将实行差别化绩效考核

  本报北京12月15日讯 记者郭子源报道:中国银监会今日发布《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要求农村商业银行持续提升服务“三农”的特色化、专业化、精细化能力和水平,在经营管理上“改制不改向、更名不改姓”,不脱农、多惠农。《监管指引》同时要求,将对农村商业银行实行差别化绩效考核,鼓励给予“三农”金融业务最高的绩效权重、最优的内部资金转移价格、最好的员工等级制度和薪酬制度。

  近年来,随着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深入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已逐步成为支持“三农”发展的重要力量。据统计,截至2014年9月末,全国共组建农村商业银行659家,实收资本3400.3亿元,资产规模10.4万亿元,各项贷款5.4万亿元。其中,县域农村商业银行373家,资产规模3.7万亿元,贷款余额2.1万亿元,其中涉农贷款1.7万亿元,占各项贷款总额的82.9%。

  《监管指引》要求,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保障、支持“三农”发展的系列制度安排,具体包括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组织架构、业务发展、风险管理、人才队伍、绩效考核和监督评价,同时加强相应能力建设。

  《监管指引》强调,农村商业银行应结合自身市场定位和业务特点,合理设置股权结构,适当吸收一定数量的优质涉农企业入股,以更好发挥股东的监督作用。同时,股东、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必须作出支持“三农”的书面承诺。在此基础上,要求大中城市和县域农村商业银行要在董事会下设立由董事长任主任委员的“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并相应调整和优化组织架构。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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