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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下发土地经营政策 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转载  浏览次数:82447

  但是,这项制度的实施面临诸多困难。我国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的所有权与土地的承包权主体已经发生了分离,如果实行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那么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承包权人之间的关系如何理顺,土地所有权人能否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获得收益呢?

  从重庆市一些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的经验来看,如果农民在土地承包权流转的过程中获得了良好的收益,那么这项政策就可以顺利推广。重庆市的做法是鼓励农业银行和信用社介入,通过信用担保的方式解决土地承包权流转的风险。在限制土地承包权流转范围的前提下,确保土地承包权人的权益不会因为土地承包权的流转而受到损害。

  土地承包权流转的核心问题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博弈。土地承包权流转之后无非出现两种结果,一种是土地承包权流转之后获得更高的收益,土地承包权人的收入增加;一种是土地承包权流转之后经营状况恶化,土地承包权人的收入减少。土地承包权流转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农民收入,如果土地承包权流转之后,农民的收入没有增加甚至有所下降,那么就会损害农民的利益。

  说到底,在我国土地流转之所以困难,就是因为在农民和真正的市场主体之间,增加了“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而农民拥有土地的承包权,市场主体可以通过流转的方式获得土地的经营权。在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关系,如果不仔细研究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通过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土地所有权问题,那么不可能彻底地解决农村土地流转所蕴含的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

  笔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仔细研究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制度,对我国的土地制度进行改革,确保农民土地收益不会因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而受到实质性的损害。部分地区比如上海嘉定实行土地信托经营,让农民获得固定的信托受益。农民可以继续承包土地,也可以交给信托部门从事集约化经营。这种做法既可以确保农民的土地收益不受损害,同时又可以通过利用现代信托制度实现土地的企业化经营。政府对于土地信托负有特殊的责任。政府必须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信托经营之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中获得固定的收益。中央政府必须统筹兼顾,必须坚持农民利益优先的原则。坚持农民利益优先,不是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而是要求政府成为利益的相关方,为土地承包权人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与此同时,确保农民的土地收益不会受到损害。

  10月9日,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出台的“住房公积金新政”(下称“新政”),向市场释放出积极信号,显示出对楼市较强的支持力度。

  新政首次打破住房公积金只在行政区域内封闭运行的限制,促进住房公积金的跨区域流动,旨在改善地区之间的公积金资源配置和使用存在严重不平衡的现状。

  此举对楼市而言无疑是一个政策利好。然而,新政能否在短时期内对楼市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还有待商榷。笔者认为,此次新政的信号作用大于其对楼市的实际影响,亦未能彻底解决公积金制度本身存在的主要问题,实际效果还有待观察。主要理由如下:

  公积金相关研究报告2015-2020年中国住房公积金供需预测与发展模式分析报告2014年10月2014-2018年中国住房公积金产业深度调研及投资价值分析研究报告2010-2015年中国各色母料市场深度调查与投资发展研究报告2009-2013年CM1E系列电子式塑壳断产业规划研究与投资价值分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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