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新农致富 » 致富点子 » 正文

“小酒庄、大产业”葡萄酒家庭农场的发展构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15  浏览次数:83242
内容摘要:发展葡萄酒庄产业,推动持续性生态格局 葡萄酒庄的建设与发展,并非简单的投资,而是一种促进生态环境改善的可持续发展业态,譬如在沙漠中开辟葡萄种植区等,是一项造福世代的事业。 在中国,葡萄酒产区多属于农业落后、经济落后、生态环境差、生态环境建设

  发展葡萄酒庄产业,推动持续性生态格局

  葡萄酒庄的建设与发展,并非简单的投资,而是一种促进生态环境改善的可持续发展业态,譬如在沙漠中开辟葡萄种植区等,是一项造福世代的事业。

  在中国,葡萄酒产区多属于农业落后、经济落后、生态环境差、生态环境建设落后的地区。在这些地方如果要种植粮食作物,其种植条件非常差,但是由于干旱少雨,所以在有灌溉的条件下却适合葡萄的生长。据我们三十年来对中国葡萄区划研究证明,除了18亿亩耕地红线,至少有15亿亩适合种植葡萄的地区。比如贺兰山东麓,大面积葡萄园是在荒漠或者沙漠中开辟出来的,所以在这些地区发展葡萄酒庄产业,可以丰富完善这些地区葡萄酒产业发展格局,使葡萄酒产业具有多样性、持续性和生态性的格局。

  政策导向驱动“第六产业”

  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两年明确指出要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联合国也将2014年定为家庭农业年,政策支持让我们不得不大力发展“第六产业”,释放农业资源,促进农业增收、农民增收,农村繁荣。

  

“葡萄酒家庭农场”的发展构想

 

  吉林圣鑫葡萄酒园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家庭农场概念,认为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出了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提出了探索创新,因地制宜,在明确底线的前提下,支持地方先行先试的政策方向。联合国也将2014年定为家庭农业年,目的是重新定位家庭农业,以国家议程中的农业政策、环境政策和社会政策为中心,使得农业平等、均衡发展。所以我们认为,葡萄酒庄和家庭农场是高度一致的,它是一种专业化、现代化的家庭农场,高度融合了一二三产业,成为了大力释放农业资源、促进农业增收、农民增收、农村繁荣的“第六产业”,是从田间到餐桌的大贯通、大整合。各级政府应建立从土地到餐桌一体化质量控制、运营配套、政策扶植体系,以保证这一新兴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家庭农场发展的七点建议

  小酒庄就是一种更加专业化、现代化的家庭农场,在中国葡萄酒产区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据家庭农场的概念,小酒庄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拥有自己的葡萄园,从事酿酒葡萄与葡萄酒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酿酒葡萄种植、酿造、销售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完全符合我国家庭农场的标准,小酒庄就是一种更加专业化、现代化的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在产区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小酒庄可以得到国家以及当地政府对“家庭农场”的各种政策扶持,进一步提升小酒庄在产区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将人才和资金留在当地。其次,可以更好地发挥小酒庄的功能。它是优质葡萄原料的示范园和供应者,是优质葡萄酒的生产者,还是产区发展葡萄酒特色旅游的重要经营实体。

  葡萄产区要想大力发展葡萄酒庄,建议做到以下七点:

  一是“科学布局,规划先行”;

  二是“产业提升,创新经营管理机制”;

  三是“主题准入,加强产业经营的人才支撑”;

  四是“土地流转,实现酒庄经营的适度规模要求”;

  五是“政策支持,加大财政支持与项目扶持”;

  六是“教育培训,提升职业经营管理能力”;

  七是“强化服务,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小酒庄、大产业”葡萄酒家庭农场的发展构想”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41015/32261.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