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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解读各阶段养老保险权益可累加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7-12  浏览次数:81326
内容摘要:农民养老保险(资料图)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于7月1日正式实施,但对于江苏3000多万城乡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来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如何衔接转换一直没有明确。7月11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公布《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农民养老保险(资料图)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于7月1日正式实施,但对于江苏3000多万城乡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来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如何衔接转换一直没有明确。7月11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公布《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今后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无论跨地区流动还是跨制度转移,都能衔接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各个阶段的养老保险权益可以延续累加。

  鼓励更多“居保”转“企保”

  养老保险衔接制度的出发点是,当一个人参加过多种养老保险制度时,尽可能将其引导到能够领取到较高待遇的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相比,无疑是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更高。如果参保者到达退休年龄时,累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时间超过15年,就可以在职工养老保险里面领取退休待遇,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里的权益累加到职工养老保险里面。

  省人社厅相关人士解释,与国家暂行办法相比,江苏的衔接办法鼓励那些达到退休年龄、但“企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通过延长缴费的方式,缴满15年后再申请将“居保”转入“企保”,按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获取退休待遇。

  “居保”转“企保”缴费年限不累计

  参保人员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时,应先确认“企保”待遇领取地,再向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制度衔接。“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企保”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不计入。

  既参加“企保”又参加“居保”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企业职工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或按规定延长缴费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企保”转入“居保”。此时的“企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居保”个人账户,“企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居保”缴费年限。

  延缴期间不能领居民养老金

  少数异地就业的农民工在城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老家同时又参加了一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我省规定,此类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如果想延长缴费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的话,就不能再继续享受居民养老金。如申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应按“企保”转入“居保”的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或按相关规定办理一次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今年6月30日前,参加“企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并申请延缴的人员,延缴期间已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其作出选择,

  如选择继续延缴“企保”的,从7月1日起停发“居保”待遇,保留“居保”关系,待延缴满15年后向延缴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居保”转入“企保”;如选择继续领取“居保”待遇的,应按“企保”转“居保”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或按相关规定办理一次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只能享有一个养老保险金

  目前省内已有一些进城务工农民达到退休年龄,并开始领取企业职工退休金。这些人群中,极少数人同时享受着家乡的城乡居民养老金。我省此次明确,参保人员只能享有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领取两个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居保”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终止并解除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数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退还本人;参保人员不予退还的,由“居保”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负责从“居保”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

  我省规定,6月30日前,各地已按照当地过去相关政策办理衔接手续的,不再变更。7月1日后,省和各地原有相关政策与《暂行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

  据介绍,目前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流动的参保人员中,农民工是主体。每年国内都有数以百万计的劳动力从农村进入城镇,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面对人群流动该怎么衔接、其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农民工从农村涌入城市,往往就业不够稳定,可能又返回到农村,过一段时间又回到城市。仅江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就达440.9万人,这些人往往还在家乡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衔接办法的出台,无疑解决了这些群体的后顾之忧。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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