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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休闲农业发展 今年将建35个休闲农业示范县100个示范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12  浏览次数:81518
内容摘要:农业部推进休闲农业发展,计划2014年在全国择优创建35个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100个示范点。 近日农业部办公厅、国家旅游局办公室联合发出通知,部署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有关工作。计划2014年在全国择优创建35个休闲农业与乡村旅

  农业部推进休闲农业发展,计划2014年在全国择优创建35个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100个示范点。

今年将建35个休闲农业示范县100个示范点

  近日农业部办公厅、国家旅游局办公室联合发出通知,部署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有关工作。计划2014年在全国择优创建35个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100个示范点,进一步探索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规律,理清发展思路,树立发展典型,优化发展环境,引领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持续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各地在创建过程中,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以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和满足城乡居民休闲消费为核心,以规范提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为重点,坚持示范创建与示范带动相结合、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系统开发与突出特色相结合、设施改造与素质提升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示范创建,加快培育一批生态环境优、产业优势大、发展势头好、示范带动能力强的示范县和一批发展产业化、经营特色化、管理规范化、产品品牌化、服务标准化的示范点。

  《通知》对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提出了具体要求。创建的示范县应该有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资源禀赋、区位优势、产业特色和人文历史,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是发展县域经济的主导产业,而且规划编制科学、扶持政策完善、工作体系健全、行业管理规范、基础条件完备、产业优势突出、发展成效显著,年接待游客100万人次以上。创建的示范点示范带动作用强、经营管理规范、服务功能完善、基础设施健全、从业人员素质较高、发展成长性好,年接待游客10万人次以上。

  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引导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提档升级的重要举措。《通知》要求,各级休闲农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中的创建条件进行评定,严格相关工作程序,从严控制申报数量。要突出示范县、示范点的示范引领作用,重点选取在体制机制、政策措施、资金支持、发展模式、经营管理方式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要对本辖区内已认定的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加强指导。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将对创建的示范县、示范点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示范作用不明显,工作推进缓慢,没有实际成效的示范县、示范点予以公告取消。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继续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活动的通知》(农企发〔2013〕1号)(以下简称《创建通知》)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积极创建,促进了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业发展。现就做好2014年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工作通知如下。#p#副标题#e#

  一、创建数量

  按照3年创建100个示范县和300个示范点的目标,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决定,2014年计划认定约35个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约100个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

  二、申报程序

  符合《创建通知》申报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休闲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联合发文形式将确认名单报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并附相关申报材料。

  三、申报数量

  每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示范县不超过2个、示范点不超过5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示范县不超过1个、示范点不超过2个。超名额申报的退回重报。

  四、报送时间

  2014年8月31日前,各地休闲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联合申报文件、申报表以及相关资料一式两份分别报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和国家旅游局规划财务司,同时附数据光盘。

  五、有关要求

  (一)严格评定要求和程序。各级休闲农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创建通知》中的创建条件进行评定,严格相关工作程序,从严控制申报数量。原则上,示范县(示范点)的评定不搞各省平衡。

  (二)加强示范引领。各地在创建工作中,要突出示范县(示范点)的示范引领作用,重点选取在体制机制、政策措施、资金支持、发展模式、经营管理方式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

  (三)做好总结评估。各地要对本辖区内已认定的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加强指导和评估,对已开展的重要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总结,并将总结评估情况与申报材料一起报送至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

  (四)加大检查督促。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将对试点示范区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示范作用不明显,实施多年工作推进缓慢,没有实际成效的示范县(示范点)予以公告取消。所有认定的示范县、示范点相关信息,将在网上公布。

  联系方式:

  1.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

  电话:010-59192754,59193256

  传真:010-59192761

  电子邮件:xqjxxc@agri.gov.cn

  2.国家旅游局规划财务司

  电话:010-65201526,65201528

  传真:010-65201500

  附件:1.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申报表

  2.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申报表

  3.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继续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4年1月21日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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